中新社北京三月十四日电(记者朱大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今天透露,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将于二00七年四月一日起实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解释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规定》强调,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规定,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行使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司法解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立法精神。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解释工作程序,促进了司法解释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公布、备案等事项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并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和编纂。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统一归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明确规定了司法解释立项来源主要有三种: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者其他审判部门可以建议立项制定司法解释。
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司法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直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
三是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