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在搞私有化吗?
主持人:有人认为,对各类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是在保护极少数有钱人的物权,穷人根本没有财产就不需要物权法保护,而现在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物权法强调保护私人的权利,就是保护富人的权利,因此,物权法实际是在搞私有化。怎样看待这一观点?
杨立新: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公有财产要予以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也要予以保护;穷人的财产应当保护,富人的合法财产也应当保护。物权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这是广大人民的衷心期盼。认为保护私有财产就是搞私有化的观点,无非就是全盘否定改革开放,将我国倒退到国弱民贫的地步。平等保护不仅不会造成私有化,而且能够促进公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王利明: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还体现在,不论个人是否存在着地位的差异、财产的多寡的区别。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都要受物权法的保护。富人的厂房别墅要保护,穷人的茅草瓦房也要按照“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格言进行保护。严格的说,保护合法的个人财产,与财富的分配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物权法的功能就是通过保护财产来鼓励人民创造财富,从而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所以,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既不是仅仅保护富人,也不是仅仅保护穷人,其与所谓的私有化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至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只能通过政策的安排、税法等法律的调整来解决。
针对现实中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物权法创设了哪些法律对策?
主持人:物权法是怎样保护私有财产的?
梁慧星:物权法不仅明文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针对历史和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如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将商业目的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农户、居民谈判签约,彻底解决“强制拆迁”、“圈地运动”等问题;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可以解决任意撕毁承包合同及强行摊派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可以划分行为违法与合法财产的界限,行为违法但财产并不违法,对所谓“黑出租”不能没收汽车、摩托车,对流动摊贩,不能毁损、没收其商品和工具;没有搜查证就不能强行进入居民房屋,彻底终结进行“抄家”的可能性,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
王利明:就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言,我认为,物权法的保护是比较严密和周延的。主要体现在:第一,物权法规定的确认、保护物权的各项规则,都适用于对私人享有的物权的保护。第二,物权法在所有权一章当中专门规定了私人所有权;尤其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拆迁、安置以及补偿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并确立了征收征用的条件及合理补偿的标准,这些都有助于防止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不法侵害。第三,物权法规定了区分所有权一章,实际上是对公民房产的保护。第四,物权法强化了对八亿农民的保护。
公民的私有财产,合不合法怎样确定?
主持人:物权法强调对私人合法的财产进行保护,那么,怎样才能断定公民的私有财产是不是合法?
江平:这确实是一个问题。现在民营企业家也有点担心,有人问我说现在物权法都写了保护合法的财产,是不是我这个财产合法不合法还要我来证明,要说不出合法的,就是不合法的?虽然物权法没有写上占有应该推定为合法。我觉得我们应该仍然承认这个原则,至少在司法实践里面,司法解释里面应该承认。要不然的话,人人自危了,我的财产只有我能证明合法,我不能证明合法就是非法,我觉得应该反过来,任何人不能证明你是非法,那你就是合法。对于非法侵吞国有资产的人,只要我们找到他们非法侵吞的证据,这个时候就可以推翻通过占有所表征出来的权利的认定。从这一点上来讲,它不会去放纵国有资产的流失。
为什么说物权法鼓励人们创造财富?
主持人:对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意义,很多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如何看待它对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
江平:物权法出台有很重要的意义,一个是确立了我们国家一个正式的比较完整的财产制度,或者说财产的秩序。财产权有很多,有债权、知识产权,甚至股东的股权也是财产权。但是物权还没有一个很完整的东西来规范,所以物权法在市场经济中用一个法律制度完整地规定下来这是非常重要的。有了完整的法律制度,就能够鼓励人们去取得财产,能够让人们更多去创造财富。现代社会不是财富多了,而是财富少了,应该鼓励人们更多获得财富。而获得财富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不仅要建立财产的法律制度、财产的秩序,而且很重要的就是要保护这些财产,保护合法取得的财产,只有这样的话。我们才能够实现我们社会的经济发展。
梁慧星:物权法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基础条件,规定了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的物权法,不仅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基础条件,还对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大意义。比如,凡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有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有了担保物权,可以化解和回避融资风险,满足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物权法对公权力的滥用能起到哪些制约作用?
主持人:物权法强调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不是内在地包含着防止来自公权力的侵犯?实施物权法对公权力能起到哪些制约作用?
梁慧星: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首先是警察的干涉。我们看到车站、码头、广场、街道、公路都有警察巡逻,但私人的房屋、住宅小区却没有警察巡逻。为什么警察不能进入我们的小区巡逻呢?为什么许多小区的门口都有一块牌子,上面写着八个大字:“私人产业,非请勿入”。警察要进入公民的房屋:第一,须得到房主的同意;第二,警察要想强行进入,必须持有搜查证。没有搜查证强行进入,就要构成违法行为。实际上,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就在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界线之外,属于公共场所,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物权界线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公权力要跨越这个界线,惟有两条:一是权利人同意;二是持有搜查证。
现在一讲依法行政,有个倾向,好像依法行政就是要多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尽量完善的行政权限和行政程序。是不是行政法规尽量完善了就实现“依法行政”了?不是。因为依法行政并不首先是行政程序问题,首先是公权力的界限问题。靠什么去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要靠人民和企业的物权,靠物权所具有的排他性,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可见,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还在于通过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定义,来教育全国人民,首先是要灌输给我们的警察、公务员、国家机关干部、地方党政领导人,使他们知道,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认识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懂得物权观念。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严重侵犯公民财产的违法行为,可能有多种原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公务员队伍、我们的地方政府领导人不具有物权观念,不知道物权具有排他性,本来是好心,却办了坏事。只有通过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向国家机关和全体公务员灌输物权观念,使他们知道公权力的界线何在,才能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