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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评说物权法:实质上就是一部“财产法”

www.zjol.com.cn  2007年03月19日 12:58:3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为什么说“平等保护”原则是完全符合宪法的?

  主持人: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各类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现在物权法讲平等保护,因而物权法是违宪的。怎样看待这一观点?

  王利明:这是一种误解。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第一个方面,物权法确定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宪法条款虽然在措辞上存在着主体和非主体的差别,但只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有差异的,而不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是说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公有制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其它所有制处于次要的法律地位。正是因为在宪法上,多种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决定了物权法需要规定对各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个方面,我们绝不能因为宪法规定了社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认为宪法确立了不平等保护原则。我国宪法规定,我们国家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准确的表述,所以,落脚点是在“共同发展”几个字上。怎么才能保障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呢?前提就是必须要实行平等保护。假如说优先保护公有制一种,对其他所有制采取歧视的态度,就不可能有平等发展,就不可能有共同发展。

  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就是我们必须要确认各类企业,不管它在所有制上是公还是私,不管企业的大小,都必须要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并且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绝不能把企业分成三六九等。如果说我们对财产的保护实行三六九等的话,就意味着对企业也应该三六九等的对待,这是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的。如果在侵害国家财产的情况下就应当多赔,侵害私人财产就应当少赔甚至不管,那怎么能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呢?这和市场经济体制是完全对立的。所以,那种认为平等保护违背了宪法关于我国基本经济体制的规定的说法是站不住的。

  主持人:我们知道,在经济实际运行当中,我们国家对不同产业、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公共资源配置、产业政策等方面可能会有所区别,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差异和平等保护是不是矛盾?

  王利明:应当承认,在我们国家,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资源的配置、市场准入、银行贷款等等方面是存在一些差别。但是,这些差别更多地是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有关市场准入的特别规定,属于工商调节的范畴,它和物权法确定的平等保护是不矛盾的,分别属于不同法律调整的内容。另外,关于产业政策的特别规定,可能影响到整个物权的取得,比如说银行贷款如获得优惠,取得财富、取得物权就多一些。但是,当每一个主体取得物权之后,它在物权法上都要实行平等保护,不管取得了多少财富、多少财产,在物权法上只能是平等对待。所以,产业政策上的差异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是完全不矛盾的。

  平等保护与加强国有资产保护是否矛盾?

  主持人:现在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物权法是怎样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的?

  王利明:物权法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并不是说立法就不能对现实中保护某一类特定财产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针对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物权法具体规定了各类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主体,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这对于保护公有财产是十分必要的。草案还专门规定了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具体措施,物权法关于物权保护的这些方法,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这些都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物权法不是单纯地保护国有财产的法律,不能将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任务都加在物权法上,这显然是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将国有资产法的立法提到了议事日程,国有资产法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保护作出更为具体、更富可操作性的规定。

  如何看待“私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主持人:现在,有观点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当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因而主张“私有财产特殊保护论”。怎样看待这种观点?

  王利明:应当承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鉴于在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实行“一大二公”,对公民的财产权缺乏必要的保护,因而强调应当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物权法应当将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加以保护。但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出发,物权法不能仅仅保护私有财产。

  我们说物权法是私法,一是强调物权法中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二是强调物权所具有的民事权利的特点。而绝不是说,物权法只保护私有财产,而不应当保护其他财产。总之,我认为,我们在坚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时,必须摒弃只注重保护一类财产而排斥保护其他财产的观点,此种观点都是因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解不准确、认识出现偏差所造成的,也没有准确地把握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


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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