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中国特色”?
主持人:物权法的立法可谓是我国民主立法的见证,这部精雕细琢的物权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中国特色?
王利明:它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和所有权的“三分法”,即把所有权的立法结构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其他各国物权法的立法中,对于所有权的结构,一般都不加区分,仅规定私人所有权。因此,我国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
杨立新: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所有权立法结构,也就是有学者所说的所有权“三分法”,是物权法最基本的中国特色。这在各国物权法的立法中,是独具特色的。在中国5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在财产关系中始终存在着三种所有权,即使是在“文革”那种极“左”的时期,全国都在批判资产阶级法权、割除资本主义“尾巴”的时候,也仍然无法全部根除私人所有权,也还是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并存。在今天,仍然如此,在国家的财产关系中,仍然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此,对所有权立法结构的规定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地反映社会现实情况,不能像《越南民法典》那样规定过多的所有权形态。物权法规定的三个所有权的立法结构科学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确立了我国所有权形态的科学体系。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物权法是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积累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丰富经验,借鉴国外物权法立法的经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关于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用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形成的,是一部极为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主持人:一间风雨飘摇的小茅屋,屋里坐着一个自得其乐的老者,屋外站着一个一筹莫展的国王。这幅经典图画,衍生出了宪政史上一个经典的理念:“我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就是财产权的重要性和神圣性!让我们共同期待物权法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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