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拆迁风波举国关注。当地政府和法院都说“拆迁完全合法”,该钉子户被拆似乎不可避免。不过,拆了这一栋,也拆不掉城市房屋拆迁的症结,会否“一个钉子户拔掉了,成百个钉子户站起来”?面对困局,有一种声音越来越响亮:政府,请从商业拆迁中退出。
专家把脉,矛盾核心指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拆迁条例”有违宪法原则?
即使没有《物权法》,对该《条例》看不“顺眼”的专家学者可不少。
全国人大代表孙洁是2004年“修宪”投票的总监票人,而后她就开始为废止《条例》而高呼,理由是“现行的拆迁法规与新修宪法精神相去甚远”。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主任许奋飞直指“条例完全以城市改造为目的,民生利益靠边而站,不符合宪法原则”。
该条例最受诟病的是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一份《违宪审查建议书》这样批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际上就是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部门,在颁发许可证时,对拆迁单位的补偿方式已予以确认,居然还让其成为纠纷的裁决者,公正从何谈起?
“第十六条”的罪状还没有数完:如果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该条款又说“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一位长期关注拆迁纠纷的律师说,“有比这个更荒唐的吗?胜诉了又怎么样,房子已被拆掉了!”
政府应该退出拆迁裁决?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表示,《条例》的问题在于让政府在拆迁中处于主导作用,把商业行为的矛盾揽上身,深陷滥用行政权的“泥潭”。他主张,行政权要从拆迁裁决中退出,由司法权接手。拆迁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补偿是否“合理”都由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裁断。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也持相同观点,他提出必须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将政府介入和强制拆迁限制在公益拆迁范围之内,政府应从商业拆迁活动中退出,并废除商业拆迁领域的许可证制度。
有一位全国政协委员措辞更为强烈:“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与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协议,达不成协议就行政裁决,然后强制拆迁,在很大程度上政府沦为了开发商的‘打手’”。
许奋飞提出,新修的拆迁法规,要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开发的拆迁,分别规定两种拆迁的审批程序、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程序,以及制定一系列临迁居住保障、补偿、优先回迁保障等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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