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得参与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案件的处理,不得参加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执法活动,以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28日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他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注意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曹建明同时表示,行政审判需要经常与政府和行政机关打交道,能否得到行政机关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对于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改善司法环境至关重要。
“作为执行同一法律法规、追求同一法治目标的国家机关,司法与行政具有协调一致、取得共识的前提和基础,应当相互理解和良好合作。”曹建明说,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平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矛盾,沟通联系是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增进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曹建明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同政府有关部门和复议机构加强沟通与联系,经常交流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的情况和信息,增加相互了解和共识;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协助行政机关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协助行政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邀请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典型案件的开庭审理,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依法应诉能力;对于重视和支持行政审判的经验和作法要予以宣传和推广,对非法干扰行政审判、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要予以批评和抵制。
“总之,要通过良好的沟通和有效的协调,努力形成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曹建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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