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黄金周马上就要到了,昨日(4月28日),广东省工商局和省旅游局联合提醒游客,假如旅行社在格式条款中声称“如遇塞车、天气、车辆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误,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游客完全可以要求旅行社退款赔偿。工商局和旅游局还提醒游客,要提防旅行社违法经营、不按合同约定安排行程及非法从业人员欺骗游客等行为。
小心旅行社的“免责”条款
昨日,省工商局、旅游局联合发布说,某旅行社北京双飞五天团合同中规定:“如遇旅行社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塞车、天气、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可以免责的不可抗力因素仅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塞车、天气、车辆故障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
此外,游客还应留神旅行社在格式条款中免除或减轻自身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某旅行社在北京双飞五天游合同中规定:“此线路如不成团,我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如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两大部门还提醒市民,某旅行社在欧洲游合同中规定“具体行程安排以出团前座谈会所发行程为准,若遇不可抗力情况(如旅游途中某些城市遇到节假日或展览会)本公司保留变更行程、酒店或住宿地点之权利”。根据这一规定,游客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得知确定的行程安排,收到明确的行程安排后,由于已签合同,即使对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不满,也不能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该规定违反了《消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和《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对此类协议游客应该提出异议要求废除。
莫轻信街边旅游宣传单
日前,外省旅客赵先生在天河城广场接到街边派发的旅游宣传卡片,宣传“海南四天游,附着深圳一天游”,但想参团旅游只能拨打电话报名,上车付款。赵先生拨打卡片上的电话报了名,在往深圳旅游的车上,一位自称是导游的人向赵先生收取了海南游团费3000多元,但并没有发票和收据。在结束深圳旅游前往深圳机场准备登机飞海南时,发现深圳一天游的导游失踪了,海南四天游泡了汤。
对此,工商部门建议,参加旅游要到有经营场所的旅行社报名参团,不要相信街边派发的旅游宣传卡片,电话报名参团;要在旅行社经营场所交付团费,并索取发票,签订旅游合同;报团要确认旅行社经营场所是否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证照地址与经营场所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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