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交通事故中,麻涌的摩托车司机罗某将横穿马路的少女撞死,被裁定负一半责任后,罗某将死者父母告上法庭,理由是作为继承人的他们应该替死者赔偿自己的损失。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可不可以要求支付赔偿?
近日,东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不属于个人遗产,驳回了罗先生的诉求。
少女横穿马路被撞死
2005年10月10日22时05分许,麻涌的罗先生驾驶摩托车载一乘客从中堂往麻涌方向行驶,行至一路口时,摩托车撞倒了下夜班后横过马路的小芳(化名)。小芳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事故发生后,受重伤的罗某也住院29天,用去医疗费4.5万余元。随后,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之后,小芳父母将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罗先生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共计92881.99元的赔偿费用给小芳父母。
争议焦点:
死亡赔偿金属遗产?
判决后,罗先生挺不服气,他认为自己也是事故的受害者,便对小芳父母提出反诉。罗先生称小芳虽然死了,但是作为继承人,小芳父母继承了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所以应在继承的财产中赔偿自己的损失。但给小芳父母的赔偿金是一种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遗产;同时,小芳未结婚也没有遗产。
二审:
死亡赔偿是对家庭损失的弥补
一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一种财产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小芳的父母获得了死亡赔偿金,就等于继承了小芳的遗产。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小芳父母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罗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小芳父母对此判决很是不服,他们随即提起了上诉。
近日,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只有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利索赔。一审判决认定死亡赔偿金是小芳的遗产是错误的。
经过审理,法院发现本案当中并无证据显示小芳留有遗产。因此,罗先生主张由小芳父母赔偿其交通事故损失的理由不充分,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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