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仅仅只是个简单的例子,而且没有考虑到期货到期交割的情况。
根据《交易细则》,沪深300股指期货标准化合约可能有四种:当月,下月和随后的两个季月。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当月合约指的是在当月第三个周五到期的合约,例如,今天是6月29日,6月份第三个周五是22日,也就是说当月合约已经到期交割。市场上目前能交易的只有下个月和随后两个季月的合约。所谓季月指的是3月、6月、9月和12月。根据《交易细则》,下月期货合约指的是下个月第三个周五到期的合约,现在看就是7月20日进行交割的期货合约,随后两季月合约分别指的是9月份第三个周五(9月21日)和12月份第三个周五(12月21日)到期交割的合约。
我们假定上述投资者买入的就是下月期货合约,而且在到期日前该投资者一直都幸运地持有这些期货合约。到7月20日交割日时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这时候有两个关键的因素需要考虑:一是到期日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也就是盘中成交价格);二是当时的沪深300指数点位。
我们假定7月20日,该期货合约价格收盘时报150万元(按每天10%涨跌幅限制计算有出现这样价格的可能)。
这位投资者如果在收盘前卖出的话他持有的这4张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就将达:150万元*4手=600万元。这就是说,这位投资者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帐面资金就从50万元变成了600多万元。
当然,这位投资者也可以不卖出这1张合约而是选择交割。这时候他能够获得的赢利是多少呢?
我们可以这样粗略地计算一下:我们假定7月20日沪深300指数收盘时报4500点。鉴于《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每个点数的乘数是300元,这位投资者的赢利为:
4500点*300元(乘数)*4(手)-48.48576万元(当初买入时的成本)=491.51424万元。
显然,对这位投资者来说,在最后一个交易日(也就是交割日)收盘前卖出的赢利要比选择交割实现的赢利大。
当然上述只是假想的情况,实际交易时股指期货交易价格会向其实际交割价格靠拢,理论上,两种选择的收益应该是一致的。
需要说明的是,《交易细则》中规定的股指期货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是0.2个指数点,按一个指数点300元计算,最小价格变动单位就是60元,因此,我们上述计算中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变动也应该是60元的整数倍。为了计算方便我们在数值选取上忽略了这一点,但这并不影响结果。
通过上面的计算我们发现,股指期货确实是一个高风险的投资产品,普通投资者即便资金条件允许也不要轻易参与这类交易,投资者必须充分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否则一招不慎“暴富梦”很可能就变成了“黄梁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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