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报道中所说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了海龙棉织厂的控告。(见5月6日《京华时报》)
这是一个正确的判决。虽然中国是一个实行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的国家,但由于央视在国内媒体界的“龙头”地位,因此这一案件仍然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并对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产生积极影响,而最终的社会效果,则是有利于拓展舆论监督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