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兼职法规需要实施细则
主持人:
好,我们连线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锡锌教授,王教授您好。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你好。
主持人:
从2006年的《公务员法》,到2008年2月29日刚才我们说到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的升降规定》都强调了公务员兼职,但是不能拿薪水,您觉得这个条款它可能吗?可行吗?
王锡锌:
这个禁止性的规定在实际的操作中将会遭遇到非常严重的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首先是难在定性很困难,比如说刚才岩松也讲到了,如何来判定工作需要,谁的工作需要,哪些机关来批准,按照什么程序来批准,如何来认定兼职的报酬,理合、顾问费、劳务费、差旅费,可能还有其他的一些招待性的这样一些礼品,这算不算报酬。所以第一个方面,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发现,要想界定是否违规收取了报酬,认定起来非常困难。
其次难在即使你界定了,其实很难找到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我查了《公务员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尽管我们看到有这样一个禁止违规兼职的这样一个规定,但是非常有意思的是,法律中却没有针对这一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条款,换句话说,即便你已经定性了,它就是一个违规兼职,也收取了报酬,但是很难找到法律依据。因为定性难,因为处理难,所以在实际中,它会带来一个比较常见的情形,大家可能看到,既然你很难认定,我就去干,既然干了不会受到制裁,那更多的人来干。在这种法不责众的心理下,对这个条款的违背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也是成为一个潜规则,这带来的后果就是我们立法的符号化,禁令成了看守麦田的稻草人,这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政府的权威。
主持人:
那王教授,既然说追究起来这么难,那为什么在2006年要以《公务员法》一个条文的方式把它固定下来呢?
王锡锌:
固定下来的确有它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国家公职人员,我们从《公务员法》的要求来看,必须要有相应的职位,并且国家财政为这个职位提供了相应的经费。所以一人一岗,这是一个基本的《工业法》的原则,因此既然你已经在这个岗位上了,就意味着你对应着特定的公务,你应该全心全意地去履行这样的公务,如果你去外面兼职,8小时之外,有可能影响你的工作,如果你去一些行业协会,与你的公权力行使相关的话,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工作,可能还会导致这样一种权钱的交换,形成另外一种腐败。
主持人:
好,王教授,您实际上说到了一个进退两难,首先它有合理性,第二,有合理性的一个条文,在现实中却很难落到实处,那您觉得解决目前这种尴尬局面有什么办法没有?
王锡锌:
解决这样的尴尬局面,坦率地说我觉得需要根据情况,堵和疏两头并重。
所谓疏就是我们现在公务员的兼职的确有不同的情况,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年轻的比较低级的公务员,他们的薪水可能与日益上涨的这样一种生活水平无法匹配,所以他的确有这样一种强烈的,我们说是一种生存上的需求,这种情况存在,可能比较少见,但的确是存在的,对这块应该是要有适当的考虑和疏通。
另外一个方面,也是我特别想要强调的,就是我们一定要放下原来那种思路,所谓通过运动化的执法,各种各样的清退风暴来搞一时的执法,而需要在制度上下工夫,我认为需要特别强调两个方面。
第一个,如果的确因为工作需要来兼职的话,必须要在官方的网站上,要对这样一种兼职的人员以及他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充分的公开。
第二,要进一步推进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如果我们能够对官员财产,他的各种各样的收入,明细化的收入对社会有一个及时的公开,那么你在哪里兼职,收到的哪些收入,这些都可以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主持人:
谢谢王教授。
王锡锌:
谢谢。
主持人:
岩松,听完王教授的这番话,你想说什么?
白岩松:
因为这个问题显然是必须去解决。我也想解释一下,为什么我们今天《新闻1+1》的这个标题后面叫“无私还是无畏?”,因为这样的条款摆放在这里,要么你无私,就是说你不领取任何的报酬,你去兼职,你是雷锋或者志愿者,我们知道有这样的人,也有工作的需求导致这样的人出现,但是相当多的人恐怕不是,无利不起早嘛,我们只能说这个条款鼓励无私的人,但是我们知道它只是一部分,要么就是无畏,你条款虽然在这儿,但是我不怕你,我照样用我的方式该兼职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