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海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青海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据介绍,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水平按照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调整后,青海省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120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元。在此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建国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再按月人均40元标准提高调整水平。由于青海高原自然条件艰苦,除部分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外,青海省企业2008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再人均增加50元,使青海省此次调整总体水平达到月人均170元。
据了解,自1999年以来,青海省连续10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2008年到2010年,国家将又一次连续三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是历次调整中增加幅度最大的一次。
青海省劳动保障部专门召开会议作出部署,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