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观浙江,个别地区的最高气温已经超过43℃;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高温天气已连续4年超过30天,是全省多年平均高温天数的两倍多;放眼全国,近年因高温作业中暑和中暑死亡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因高温引发的劳动争议也时有发生。”全国政协委员、宁波市政协主席王卓辉建议,国家尽早制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法律应该给高温作业者说“不”的权利。
48年前制定的《暂行条例》还在“暂行”中!王卓辉遗憾地表示,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目前我国唯一适用高温劳动保护的法规。“《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中均难找到具体的对气候变化引起的劳动保护的法律依据。《暂行条例》出台时间已久,不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的多样化和劳动生产关系的复杂化。”当然,高温季节来临时,政府有关部门也会下发关于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大部分用人单位会采取一些高温作业保护措施。“但这些仅限于临时行为或行业行为,缺乏强制效果,不能有效保障高温作业者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
王卓辉介绍说,地方许多城市已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进行了有益试水:广州出台规定,将高温作业中暑视为工伤处理;北京将高温作业中暑死亡或中暑后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并给予相应的保险赔偿;长沙、南京等地也有“气温达到39℃时上半天班,40℃以上时不上班”等不成文规定。
王卓辉建议,制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时,应该注意充实以下几方面内容:气温在35℃以上,要调整作息时间,必要时要安排停工休息;只要是单位职工,不论劳动合同长短,不论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都应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