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3月19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上海市普陀区原副区长张克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克明共受贿187万元人民币,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上世纪90年代初,张克明担任上海市普陀区副区长一职,分管财税等工作;2003年被任命为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长,负责区内国有资产改制重组相关事宜。
此前,检方指控张克明所涉受贿案值合计187万元人民币。据查,张克明在担任上海市普陀区副区长期间,曾多次利用职权以税费返还、延长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为他人牟取利益,并在此后收受了上海某房地产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某100万元,以及另一公司工作人员的2万元。
经法院查明,张克明任职普陀区副区长期间,其受贿行为还与某假日酒店有关。该酒店在规划初期,占地面积仅为2900多平方米,为了获取更多的占地面积,当时持有这家假日酒店10%股份的刘某便找到了张克明寻求“帮助”,后来张利用职务之便将附近的街道面积“补贴”给了这家假日酒店。此后,张克明又在刘某承接其它项目时,再次利用职权为其牟利100万元;作为回报,张克明于2002年末向其间接索要了35万元用以购买商铺。
刘某还是张克明在另一起受贿中的“伙伴”,该案涉及某汽车销售公司。在该公司打算退出上海市场并需要处理相关房产时,张克明和刘某及公司方面工作人员串通后,利用低拍高卖涉嫌团伙受贿180万元,其中50万元归张克明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克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利,共收受贿赂18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克明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全额退回非法所得,法院最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张克明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