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机械施工公司从一名副经理到工程科科长、财务科科长,再到普通工作人员,共有七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虚报工程开支私分公款。日前,这一贪污窝案经济南中院二审,维持长清区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于2005年2月起任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单位)机械施工公司副经理,在历城区唐冶新城纵二路工程多个工程中任项目经理。被告人武某是该公司工程科科长,在济南市西区北大沙河综合整治工程二标段等工程中任项目经理。被告人王某2005年起任该公司财务科科长。其他四人是该公司工作人员,也各自有负责的项目。
项目经理拥有广泛的职权,使得七人能够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9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邱某等七人利用职务便利,在水利建设项目施工中单独或交叉合伙,多次采用虚报工程开支的手段私分公款,占为己有。被告人邱某参与贪污公款477156.24元,个人得款195000元;被告人武某参与贪污公款250000元,个人得款125000元;被告人孙某参与贪污公款166895元,个人得款122000元,其余四被告人分别参与贪污公款6万至9万元不等,个人分别得款2万至3万余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邱某、武某利用职务之便,邱某28次收受他人贿赂共70800元,武某24次收受他人贿赂共4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等七人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列支出手段侵吞公款。被告人邱某、武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武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指控其他五名被告人犯贪污罪均成立。
鉴于邱某有自首情节、武某有立功表现,长清区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九年。其他五名被告人以贪污罪被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等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日前,济南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