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1+1》4月15日播出《国企赚钱分给谁?》,讨论了一个几乎没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即国企现在对国家上缴红利的比例最高只占企业利润的10%是否合适。
所以这样说,乃是因为依据现行规定,在严格意义上,国企根本就没有交红利,也没有规定非交红利不可,于不交红利为惯例,于交红利为意外。在国企红利一事上,现阶段真正有意义的讨论,依然是有与无的问题,而不是多和少的问题。
就是说,不仅要看具体国企目前有没有交出一定比例的利润,还要看这部分被上缴利润的法定用途。
依据2007年9月8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来源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上缴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它收入。即国家对国有资本的总收入,包括红利收入在内,而绝不仅仅只是红利收入。
这些收入最终将用于何处呢?《意见》规定为:资本性支出,即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企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即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费用性支出;其它支出。《意见》并强调说: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企发展和改革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其中的“必要时”,为特别含糊的词,不可预期,无法评估,更难以落到实处。
以2008年对首次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国企红利在内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为例,预算支出总额为547.8亿元,其中,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点中央企业新设出资和补充国有资本的预算支出270亿元,约占49%;用于支持特大自然灾害中损失较重的中央企业灾后恢复重建的预算支出196.3亿元,约占36%;用于推进中央企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预算支出81.5亿元,约占15%。完全在国企内部分配,是国企与国企之间相互帮扶,于具体国企诚然是上缴了红利,然而视所有国企为一个整体,国企对国家、公众,根本没有上缴一分钱的红利。国家、公众因此受益的希望,只能寄托在不可预期、无法评估、难以落实的“必要时”上,所以说于不交红利为惯例,于交红利为意外。如是,便是具体国企以100%的比例上缴红利,又有多少实际意义呢?不同样是左口袋转右口袋的游戏吗?(《京华时报》)
理论上的问题,早已经解决了,达成共识了:国企应该上缴部分红利。现在最首要的问题,是交就要真交,要真交而不是假交。所谓红利,应主要指被用于充实公共财政、完善公共服务的国企利润,而不是国企之间“损有余而补不足”的调济金。尽管各级财政部门为调济的主管部门。
与已经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衔接,就是将《意见》中的“必要时”具体化、程序化,使之具有现实操作性,使红利真正为红利。
比较简单的办法,是确定一个比例,起码要过半,首先将这一比例的国有资本预算收入直接划归公共财政,甚至可以定向用于一些最为公众关注、期待的公共服务事业。非有万不得已的原因,并经严格程序审核,例如上世纪90年代的国企职工大规模下岗必须予以补偿,不得再直接或间接地专项用于补贴、扶助国企。剩下来的低于半数比例的收入,才能够参照现有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模式用于实行在国企之间的调济,解决国企遗留以及后续发展的种种问题。以实现国家、公众利益与国企集团利益之间的平衡。
先解决了有和无的问题,然后再解决多和少的问题,具体在国企红利上,就是怎样的上缴比例是合适的。如柳传志说,“政府收缴一半国企利润,以增加居民消费”,并非是很高的要求。于是能够说,国企真的上缴红利了。其公众形象,当不会如现在一样糟糕。(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