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周婷玉 邹声文) 20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划分作了规定,明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草案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国防动员的实施。
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说,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有关各方履职尽责、协调一致地抓好国防动员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提供的资料指出,国防动员通常是指国家根据国防的需要,使社会诸领域全部或者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争状态所进行的活动。
国防动员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按动员领域可以分为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国防交通动员和政治动员;按动员规模可分为总动员和局部动员;按动员对象可分为人力动员、物力动员和财力动员;按动员方式可分为公开动员和秘密动员;按动员时机可分为战争初期动员和持续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