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宣判处理大会现场,挤满了上万名前来观看的群众。蒋文广摄
一场并不新鲜的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在浙江省温州市引起了广泛争议。被示众的65名犯罪嫌疑人中,22周岁以下的有44人。支持者说,这样做对不法分子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反对者说,这种做法严重违法。(4月27日《法制日报》)
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公开宣判,表面上看颇有轰动效应。殊不知这样的街头“法制秀”本身就是不尊重法律,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
其一、此类公开宣判,几乎都是公安机关在操作,这次温州亦是。公安局长先后宣读逮捕令和判决令。要知道,只有法院才有资格审判并公布其罪名,即便是下发逮捕令也是由检察机关决定的。然而一些公开宣判大会往往是公安机关在唱“独角戏”,法院、检察院都一边歇着,有的连影子都看不到。失去监督与制约,谁敢保证公安没有滥用权力?更不要说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了。
其二、根据法律常识,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都不能被认定为有罪,这些人还处在嫌疑阶段凭什么配合你搞“法制宣传”?即便被判入监,也没有哪条法律说必须要游街示众吧?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只有街头宣布逮捕才有威慑力的话,那今后法院审判庭都搬到大街上好了。有理不在声高,普法不在热闹,“大喊大叫街头宣判”,不一定就表明法律制裁有了成效,反之,依法治国哪怕轻风细雨也同样彰显法制的劲道。
其三,街头宣判弊端明显。举办者对法治底线的这一脚踩空,对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嫌犯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连锁伤害。不说别的,这种本以威慑不法的示众模式,不仅无法让嫌犯激发羞耻之心,激发心生向善和重新做人,反而会诱发其逆反心理,导致破罐子破摔。也就是说,举办者的手段和目的是二律背反的。不仅如此,这种做法带给被示众者家庭的社会声誉的损失和心理伤害是难以抚平的。执法部门违法却不自知,街头宣判大会不仅对法制构成伤害,这种伤痛还可能反过来倒逼公众对法治失去信心。
法治不是权力之手随意挥舞的惩戒大棒,更主要的是维护公民的尊严和权利。值深思的是,我们在司法实践方面,已经采取了像消除前科、社区矫正等让迷途者知返的人性化举措。但与这种人情味极端相反的还有如此示众式审判的武断模式。司法理念的超前尝试和法治实践上的人为滞后,预示着依法治国的路径还修远漫漫。(查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