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有哪些案件应该加大民事调解力度呢?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死刑案件的民事调解要注重“积极地案结事了”,具体内涵应该如何理解呢?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事出有因,侵害对象特定,依法属于可以不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或者被告人亲属、朋友代为赔偿,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都可以不判处死刑。与此同时更要特别重视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更应坚持不管困难再多、难度再大都要尽力去做、尽力做好,以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同时,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使被害方的权利得到切实维护。对于那些侵害不特定公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则不能仅仅因为作了赔偿,或者得到了具体被害人的谅解就简单地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对于被害方放弃民事赔偿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或者被害方提出过高数额要求被告方难以赔偿的案件,有的法院往往不再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轻率地对刑事部分一判了之,这是消极的、不负责任的“结案了事”,实际也不利于被害方合法利益的维护。实践表明,很多案件只要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得力,策略方法得当,就完全可以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实现既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又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积极地“案结事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审理期间自行或者指导、协调原审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成功促使不少严重刑事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谅解协议即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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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死刑案件更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记者:是不是如果被害人的亲属同意接受对方赔偿的钱款后,法院就可以不判处死刑了?这会不会让人产生“拿钱可以买命”的错误理解?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人民法院不是对所有的死刑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都进行调解,而是要依法进行调解。对于涉及恐怖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案件,以及对于犯罪手段十分残忍、危害后果十分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民愤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一方愿意赔偿,法院也绝不会仅因其依法赔偿而考虑从轻处理。只有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事出有因,或者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才会主动进行调解。在调解前,首先我们要认真审查案件事实,考察被告人在案前、案中、案后的表现,分析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其次,我们要征求被害方的意见,只有被害方同意调解的,我们才能予以调解。在调解中,我们会充分尊重双方的意见,特别是被害方的意见,自始至终要贯彻双方自愿原则。因此,绝不是犯罪后拿了钱就可以不判死刑,赔偿仅仅是调解后获得被害方谅解,依法从轻判处的多种因素之一。很多案件,被告人激情杀人后痛悔万分,被告人家属也很想去安抚被害人的家属,但是又没有这个勇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的实现,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搭建起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和宿仇的桥梁,是对社会创伤必要的复原,是在刑罚适用基础上,对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一种物质慰藉,心灵上的安慰,淡化复仇之心,也是对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保证。这与“花钱买刑”完全不是一回事儿,金钱不是万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