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环境系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近日撰文分析了中国水价及成本之谜。近期各地政府纷纷上调水价,许多网民认为当地的供水成本和水价调整依据不透明。傅涛向本网提供的这一组系列文章中指出,水价可称得上是中国最为复杂的价格,它虽然被称为价格却不是由供需决定的市场价格,而是政府根据多种因素的综合定价。
第一,水价的区域性非常明显,不同地区的水价不同。同为垄断性公用设施行业,城市供水行业区别于电力行业,是具有典型的区域性特征。由于水的传输成本非常高,难以在大的范围内对供水自由调度,不可能建立全国性的运输管网,调节全国供水市场。因此我国城市供水行业实际上是在各自区域内实行垄断经营,地方城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不同地区的水资源条件、城市规划和布局、供水市场发育程度、供水企业经营与技术水平等决定了各城市间的供水成本差异巨大,导致成本监审部门难以简单明确而单一地确定合理的成本和监审标准。
第二,水价虽然被称为价格,但却不是由供需所决定的市场价格,而是政府根据多种因素的综合定价。价格是政府最主要的调控手段之一,在地方城市政府所掌握的为数不多的价格手段中,以水价手段最为敏感和突出。因此,水价虽然在居民支付比例中所占很小,却往往搀杂了过多的政府政策性因素,水价调节手段在多种层次被滥用。政治事件、人事安排、物价指数、引资政策以及许多灰色的因素,都能够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水价调整。
第三,在调研中还发现,一些城市供水公司迫于地方政府城市建设的压力,为其他城市建设项目提供了贷款或担保,部分亦间接进入了水价成本。也有一些城市为了配合当地政府的引资政策,对定向企业减免了水费。还有少量城市政府及事业机构少付水费,等等。这些政府因素导致的社会成本最终会体现在价格之中。
第四,由于政府的投资缺位,将所有供水设施的投资成本全部推进了价格,造成过大的价格压力。因为供水是政府提供给老百姓的公共服务,但是供水不是普遍公共服务,所以国际上叫受益者支付原则。不主张完全拿政府税收的钱支付供水成本,因为这对没有享受供水服务的人群是不公平的(目前城市供水服务人口不到4亿人),所以一般供水叫全成本核算,要通过付费负担基本运营成本,但是,收益者支付的原则不排斥政府特定的投资义务。现在,政府在城市供水中沉淀性资产的投资却长期存在缺位,2008年底,国家出台了4万亿的投资拉动计划,许多方面照顾到了,唯独将城市供水被排除在外,近20年来很多政府基础设施专项列支里都很少有供水的钱。由于政府的投资缺位将所有供水设施的投资成本全部推进了价格,造成过大的价格压力。
第五,由于城市供水以传统公用事业方式长期垄断经营,目前中国城市供水企业普遍缺乏详细的基础统计资料,很多关键的水量平衡数据、运行参数、水质状况等数据没有形成完整的统计体系,水量计量薄弱。同时,许多关键数据,如漏损率存在普遍的失真问题。行业内缺乏有效的数据共享与服务技术系统和服务机制,增加了成本监审的难度。此外,产销差严重失真问题、设施超前建设产生的成本问题、投资成本差异性问题、折旧年限的确定及折旧资金的使用问题等等,都是制约价格管理的难点。
傅涛指出,供水价格不仅是企业与公众的博弈,更是包括政府在内的三方平衡。由于其区域性特性,政府尽到公共服务责任体现在以下方面:通过监管实现对供水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约束,通过适当的投资补助来调节总体服务价格,同时定向性的弱势补助来实现服务的均等性,让属地所有人享受同样质量的服务。
目前,水环境恶化,水源地已经不是二三十年前的水源地了,大量污染水源产生,原水现在合格率是不能乐观的。而原水污染的环境代价由城市供水行业担负,而水环境污染的收益已经部分体现在了政府税收之中。因此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投资和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