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味着中国政府首次对所有行业央企高管发出“限薪令”。《意见》首次规定国企高管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以更为变通的方式规定了高管薪酬的上限。
(9月17日《经济参考报》)
李曙光说过,国企改革的问题主要是考虑历史劳动欠债怎么清算的问题。作为经济法学博士生导师、央企改革的高参,李曙光的研究领域可能多集中在国企的实体改革和制度设计层面,很少谈及央企工资改革的分配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他的“历史欠债清算理论”同样对央企工资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在央企欠债的问题堆里,其实高管的工资就历史地掩埋在其中,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清算”明晰。
同时,央企“高管”的薪酬也是个极其敏感的现实问题,在各个层面尤其是坊间一直备受质疑,比如,高管领“高薪”是不是名副其实;事实上存不存在“高薪”低管,甚至不管不问照拿高薪的人浮于事的情况;高管队伍中因行业不同是不是会产生横向分配落差过大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国企高管“天价薪酬”的新闻频繁见诸媒体,央企高管薪酬问题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在历史和现实呼唤央企工资改革的关键时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意见》,首次以更为变通的方式给高管薪酬戴上笼头,逐渐规范央企高管的薪酬分配秩序,就足以显示出对历史和现实的重视,对民情民意的有效互动,那么,这样的“限薪令”当然会赢得民意的支持和期待。笔者以为,这不但会改变央企高管的“薪情”,同时更有利于维护全社会的利益和心理平衡。具体表现为:
其一,可实现与社会整体分配原则的接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然而在该原则之下,给人的错觉,央企高管似乎就是不受规则限制的另类,少则百八十万、多则千八百万的年薪,让高管的位置一度成了“金饭碗”的代名词,在公众的利益和心理的天平上越来越失去公平的尺码,而打上更多的“绝对不公”的印记。
其二,给权利的认知一个明确的答案。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权利意识正在觉醒,不仅央企的职工,全社会的权利认知都较以前发生明显的变化。以前是制度的最初设计怎样决定,权利认知的领域就局限在哪里,现在就不同了,权利意识的上升有了更多的权利诉求,比如对央企高管的薪酬,公众有了知情权和决策的积极参与权。应该得到起码的尊重和考虑。其三,避免改革陷入简单激进的极端。给央企高管薪酬设限,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计算,其目的不是在人为设置最低、最高阈值,而是尊重“有效结果”的分配原则,即无论有多大意义,只要没看到结果都视为没有付出,也就是“无劳”。说白了,就是要求高管拿成绩来说话,论功劳来行赏。这其实正是“限薪”变通的要义。
有必要指出的是,绩效工资,必然会打破央企高管薪酬待遇方面的总体平衡,甚至是触动部分习惯于原来分配制度的高管们的利益,但既然改革是有利于央企发展的,有利于维护全社会的利益和心理平衡的,那么,给高管“限薪”的《意见》就大可以昂首阔步,只管大胆地往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