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兰 女,汉族,1950年5月生,河北饶阳人,197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11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全国荣誉工会积极分子。
十七届中央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党组书记,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
1965年至1969年辽宁省鞍山工业技术学校机械专业学习。1969年至1974年鞍山钟表总厂工人、车间党支部委员、厂团委负责人、党委委员。1974年至1978年鞍山市一轻局党委常委、团委书记。1978年至1979年鞍山化纤毛纺总厂革委会副主任、党委常委。1979年至1980年鞍山化纤毛纺织总厂党委常委、政治处副主任(主持工作)。1980年至1986年鞍山化纤毛纺织总厂副厂长、党委副书记(其间:1981年至1984年辽宁大学经济系经济管理专业函授学习)。1986年至1988年鞍山化纤毛纺织总厂党委书记。1988年至1991年鞍山市妇联主任。1991年至1993年辽宁省总工会副主席(1989年至1991年辽宁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函授本科班学习,1992年至1993年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3年至1994年辽宁省妇联主席。1994年至1995年辽宁省总工会主席。1995年至1997年辽宁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1997年至2001年辽宁省委副书记兼省委党校校长。2001年至2005年辽宁省委副书记、大连市委书记(2000年至2003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省部级干部在职研究生班政治学专业学习)。2005年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党组书记。 2009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孙春兰同志任福建省委委员、常委、书记。
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全总十二届主席团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