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各级机关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参照管理人员,若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将可获得相应奖励。荣获个人二等功者,可奖励3000元,荣获集体二等功者,可奖励1万元。昨日,记者从昆明市人事局了解到:由该局拟定的《昆明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下周三听证。
10种情形有望被奖励
《实施细则》提出,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将给予奖励——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其中,记二等功由昆明市委、市政府批准;记一等功报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报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的程序、权限,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逐级审核报批。以县级党委、政府或者市级机关各部门名义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和记三等功的,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以市级机关各部门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名义对本系统、行业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一般每3年评选一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的,一般每5年评选一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实施细则》强调,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及重复发放奖金。
出现4种情况奖励撤销
《实施细则》规定,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4种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此外,对在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