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记者王雷北京报道
摄影周金友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昨天建议,修改现行刑法有关条款,对贪污受贿巨大的案件加大法律惩治。
齐奇代表说,我国现行刑法(1997年修订)对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幅度,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轻重,分四个量刑档次进行处罚,分别为“不满五千元”“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十万元以上”。这种以数额标准定刑的模式,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贪污、受贿一二十万元的案件和贪污、受贿一二百万元甚至更多的案件,在量刑上难以体现明显的差别,通常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很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贪污、受贿数额大的犯罪分子占便宜的印象,也会导致贪污、受贿一二十万元的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地继续贪下去。”
齐奇建议,尽快修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取消贪污罪、受贿罪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兼顾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和其他犯罪情节,调整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幅度,促进十年以上重刑贪污犯、受贿犯的量刑均衡,以切实解决目前贪污罪、受贿罪量刑方面的突出问题。(据都市快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