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9日讯“‘裸官’你们知道吧?老婆小孩和财产都转移到国外,就留自己在国内做官。”
昨天下午一进浙江代表团小组讨论间,就听见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蹦出一个词:“裸官”。刘代表开批“腐败”了!记者本能地迅速凑上去,一瞬间,七八名记者把刘锡荣团团围住了。
目前反腐形势依然严峻
刘锡荣透露,2009年国内有15个省部级官员落马。
“目前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腐形势很严峻。所以要保持打击贪污腐败的威慑力,进一步查处违法违纪大案要案。”他说。
权钱交易的“制度性漏洞”的确存在,刘锡荣觉得,应该从两个方面修正: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他首先提到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公开透明公平的经济,把市场作为配置资源要素的手段。与市场经济对应的是‘把权力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在这一情况下,一系列‘权力寻租’的现象就会产生。”
“权力配置的‘垄断’,本来就是一种腐败。比如垄断企业,工资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10倍,他们还号称亏损,产品说加价就加价,让全国人民买单。”
官员财产申报要先试点,再立法
有人说,防止“裸官”现象的方法就是“全裸”,即建立全面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会侵犯官员的隐私权么?是否应该像某些人说的那样“全裸”?全国性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何时会出来?
刘锡荣告诉记者,“就我个人而言,很想尽快完善法律制度,但立法不可能一夜都立光。像财产申报这样的制度,要先试点,有相关的规定,再总结上升为法律。”
“否则,光有法律,却没有细则,没有实际行动,就没太大意义。”
对于“隐私权”的问题,刘锡荣这样理解:所有的公民都有隐私权;但官员既然被赋予了权力,就丧失了某些权利,比如财产权,所以他们以后可能要申报房产情况、家人情况等。权力与义务要对等。
“灰色收入”最好有个明确界定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同时首次提出“规范灰色收入”。
什么能划入“灰色收入”,该怎么规范有些令人误解的“灰色收入”呢?
刘锡荣和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都认为:“灰色收入”应该指官员、教授、明星等通过讲课、演出方式赚一些额外的费用——不能说不合理,但要规范。
可“灰色收入”扯到了官员身上,又有些不明不白。刘锡荣举例说:“官员出去作个报告,拿人家一些钱;在某本书上署个名,可分享卖书的费用。他的确付出了一些劳动,但第一,这些收入没有交税;第二,这些收入量挺大,有的甚至远超过工资,老百姓对此意见很大。”
“我建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灰色收入’的表述,搞个名词解释,避免表述不清。”
反腐的弹簧绝对不能松
我国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13年来,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增加,贪污受贿犯罪5000元的起刑点与现实生活状况已明显不符。
比如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些数字不能轻易动,动了也非常难修改。”刘锡荣回答记者,“如果贪污5万元量刑比以前轻了,很多人会质疑‘反腐的弹簧是否越来越松’。”
不过,他表示刚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已经作了一些调整,如“以前‘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是5年,现在就改成了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