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热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新增规定确保一线代表数量解决官民比例失衡
“农民工等流动人员如何参与选举?像深圳这样没有农民的城市会不会吃亏?检察官和法官应否减少名额……”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是本次两会的重要议程,昨天,出席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就该草案的内容进行广泛的大讨论。在广东代表团全体会议上,代表说,选举法修正案如获通过,预期各级官员占人大代表的比例将会下降,尤其是省一级。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用志表示,按照修正案,广东名额变化不大,大城市尤其是深圳、广州的名额将会减少。
文/本报特派北京记者周祚、邱瑞贤、李栋、王飞、徐靖、柳建云、赵琳琳
选举法修改将分两步走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用志昨日在代表团讨论时透露,在选举法修改的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有机统一,是这次选举法修改的灵魂。第一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改变了按人口数、分配代表名额及区分城乡的作法,这是选举权平等的一大历史性进步。”
他还透露,选举法的修改将分两步走,第一步,把选举法修正案修改好完善好,确保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我们正在走这一步,而且是关键的一步。”
“第二步,在下一次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前,对全国人大代表分配作出明确的确定。”
确保一线代表数量 解决官民比例失衡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针对这一问题,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这次选举法修改,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大代表“官民比例”失衡现象,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
乡镇代表总名额增加至160名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条款,将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的上限由130名提高到160名。因为,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有的乡镇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现上限显得偏少。
基层代表增加,官腔就会减少,民腔就会增加,这是民主的进步。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南岭村社区居委会主任张育彪
关于构成比例 广州深圳名额将减少
谈到选举法修改后各地代表名额变化,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用志说,这个问题“大家都很敏感,广东人大测算的结果就是广东的名额估计变动不会很大,但是有所减少。”会出现三个比较明显的现象:一是大城市的名额相对减少,尤其是广州、深圳;二是领导干部的代表要相应减少,尤其是省一级。“对于这一点,我们是有所准备的。”三是少数民族名额很难安排。
全国律协会长建议 减少司法检察机关代表
“检察长应该是接受人大监督的,怎么又可以是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说,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要定期向人大做报告,接受监督,怎能既是被监督者,又是监督者?再比如“有些市长既是市人大代表,又是省人大代表,还是全国人大代表,这种现象也要大幅减少。”
全国人大代表、台盟中央委员孔令人认为,“人大代表中有官员也是必需的,一般而言,地级市的市长都是人大代表,因为他毕竟掌握当地的所有信息和资源,对本地区的情况最了解。你说他是官员,你还不如把他看做是部门的代表。再比如说妇联主席,你就考虑他是妇女的代表,不要太强调他的官员性质。”
代表关心穗深发言权弱化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南岭村社区居委会主任张育彪关心的是,“像广州、深圳这样的城市,有可能代表的份额会减少,对这些城市的政治、经济会有影响,深圳过去有30多万农民,现在一个都没有了。选举法修改后,代表名额会不会减少,政治上的声音会不会减少?”
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仅限于这些简单介绍,选民对候选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积极性受到影响。
针对一些地方和基层选民反映的这些问题,此次的草案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现行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
推荐候选人 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针对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人数问题,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有一些地方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是按应选名额提,还是按差额数提,在实践中理解不一,做法不同。为此,草案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人数越多就越能增加贿选成本,提高联名推荐人数要求,哪怕他是走门串户拉选票,也得比以前多走几家。
——全国政协委员、厦门天健华天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箭深
关于候选人
被推荐者 谁定入围
“我想选举法的修改遗漏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到底由谁来决定候选人?”全国政协委员、厦门天健华天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箭深提出,比如说基层直选代表名额是10人,根据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名额不能超过1倍的规定,候选人最多有20人。候选人可以由基层选民直接联名推荐,也可以由各党派推荐,假定推荐的名额有50人,那么,谁最终决定从这50个推荐人中确定20名候选人呢?
“我个人认为,这个才是体现选举公平性的关键所在。”陈箭深说。
农民工居住地参选 解决条件还不具备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对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未作出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作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关于流动人口参加现工作地选举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
现行规定:
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我户口在白云区,现在住在天河区,这么多年了,也没有人给我派选票,我也没有行使过选举权。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关于农民工参选
农民工如何参加选举 修正草案暂不作规定
在昨日下午的分组讨论会上,关于农民工参与选举办法是广东团代表讨论的最大热点。“这个问题现在基本无解,”全国人大代表、台盟中央委员孔令人说,“大量务工人员通过什么方法来表达他们的诉求?他们流动性太大,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很长,让他们在工作地参加选举也不合适。”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菊花说,“现在农村儿童老人妇女在家里留守,虽然妇女在家里做代表也没问题,但是她主要在家里照顾老人孩子和家庭,她对社会政治的参与程度令人担忧。这些都是应该考虑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梅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嘉则提出,在农民工的选举问题解决上,广东可以在省内考虑做点探索。“比如梅州市有500万人口,其中100万人在珠三角打工,那他们能否先在打工地登记?如果担心外来务工时间、常住时间不够长,可以规定期限,比如常住5年以上才有选民权。”
“我户口是在白云区的,现在住在天河区,这么多年了,也没有人给我派选票,我也没有行使过选举权。”昨天,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现在考虑到户籍制度要改革,所以选举法关于流动人口的选举问题就暂时放一放了。”
中国近半人口住城里
拟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无疑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引人关注的内容。
根据现行法律,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则修改相关规定,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指出,在保障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此次修改还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即各行政区域无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
新中国首部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当时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说,1953年我国城镇人口只有13.26%,考虑到我国当时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体情况,为了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当时的实际情况。”
自1979年对选举法重新修订后,我国又4次修改选举法,并于1995年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确定为4比1。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全国城市化率已达46%。另据统计,2008年我国城乡人口比例为46比54,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就是为落实这一精神,扩大人民民主。(新华)
其他亮点
“秘密写票处”有望立法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是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规定。这使得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做法有望成为法定的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规定秘密投票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草案还完善了代为投票的规定。明确“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新华)
加大力度查处妨碍选举
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出现过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应当强调选举工作要严格遵守选举程序,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
据此,草案特别增加了一条有针对性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同时,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草案还增加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新华)
警惕大家族操纵农村基层选举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党委书记谭钜添提醒关注不正当操纵基层选举的问题。他说,在一些农村地区,大家族的势力比较大,容易操纵基层组织选举,而对这种违法行为的举证难度很大。操纵选举的结果是这些非民意选出的代表往往出于私利,导致有关政策措施难以顺利实施。他们甚至振振有词地和村支部书记“叫板”:“我是多数村民选举出来的,你是少数人选出来的,你说的事情不算数!”(本报两会报道组)
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
2008年,“亿万富翁”梁广镇同时担任广东云浮市和广西百色市两地人大代表的相关报道曾引起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这一情形是否适当众说不一。这次修改选举法对此给出明确的说法。根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一个公民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将被视为违法。
草案还特别增加了一项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避免出现加入外国国籍的人担任人大代表等情况。(新华)
谁来接受人大代表辞职
人大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还有专家指出,有些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虽没离开本行政区域,但已离开了原选区和原选举单位,就选区和选举单位而言已失去代表性,应当辞去代表职务。
针对选举法实施中的这一问题,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新华)
增设专章完善选举机构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
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新华)
外媒关注
“中国期望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有关修改选举法的话题不仅成为各人大代表热烈讨论的议题,也成为各大国际媒体关注的焦点。
美联社以《中国期望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为题进行了报道。报道指出,中国欲增加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代表的人数比例,此举是中国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的一个新举动。
报道说,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和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量比例为4:1。这原本是为了保护一直作为少数的城市人的利益。但选举法修正案将抹去这种区别。一位来自新疆的代表表示,这种修改有助于满足平等的发展权利需求,这是人权发展的进步。
“促进全国选民的‘平等性’”
法新社也提到,根据8日公布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国将增加农村人大代表比例。此举是政府为了解决正在加大的城乡贫富差距而作出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