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
浙江在线北京3月12日讯(特派记者 廖小清 叶海)行政诉讼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民告官”。如果民告官,官员不出来应诉,或者应诉了不出庭怎么办?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建议将行政机关涉诉指标纳入同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对行政机关的应诉、负责人出庭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齐奇说,行政诉讼法施行20年来,行政诉讼制度已成为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长效机制和重要力量。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途径解决“官民”矛盾,强化对政府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与管理,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具体实践。
自2006年起,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逐步将行政机关败诉情况、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未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未反馈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等涉及行政诉讼的相关指标,纳入到对省政府有关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的内容,从2009年起又邀请省高级法院参与考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但是,《意见》并未明确绩效考核的具体范围,特别是没有明确涉及到行政诉讼方面的绩效考核内容。
从浙江情况来看, 2008至2010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占全省行政案件总数的10%左右。迄今为止,全省11个地级市已有10个市政府出台了行政机关首长或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范性文件,但各地政府实际推进的力度不一,效果尚不显著。比如,2010年全省按地级市政府文件规定行政首长或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为757件,实际出庭456件,比例仅为60%。
为此,齐奇建议国务院出台专门规定,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应诉义务、负责人出庭和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落实反馈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等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