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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新篇章 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在民族自治地方普遍建立的同时,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到1952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从1954年以宪法的形式确认这一制度,到1984年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政策、制度、法律三位一体;从2001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到2005年发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我国目前初步形成了包括宪法、基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的民族法规体系,在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建立和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不断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引下,中国众多的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各项文化社会事业,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到2009年底,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公路总里程达到88万公里,乡镇通公路比重达到98%,建制村通公路比重达到88%。青藏铁路、南疆铁路等一批重点工程相继建成并投入运营,新建铁路里程达到1万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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