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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知识大讲堂第六讲: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三、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

  中国是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如何把亿万农民引上社会主义道路,改造农民个体所有制,发展农业生产,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成败的关键之一。

  我国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较长时间的互助合作传统和实践。远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就建立了“劳动互助社”、“耕田队”、“犁牛合作社”等互助组织。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组织了“变工队”、“扎工队”等劳动互助形式。在解放战争时期,互助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

  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毛泽东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这是我国第一个指导互助合作的文件。《决议(草案)》在总结我国20多年革命战争时期的互助合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农业合作化的三种主要形式:即互助组,分临时性的初级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初级社;集体农庄,即后来的高级社。《决议》指出,土改后在农民中存在着发展个体经济和实行互助合作的两种积极性,中国共产党一方面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伤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在农民中提倡“组织起来”。《决议》提出,互助合作运动要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与可能的条作,采取稳步前进的方针;同时还明确了初级社是走向社会主义农业的过渡形式;规定了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必须贯彻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必须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

  到1952年,我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有了很大发展。这年全国共有互助组803万个,参加的农户为4500万户,占总农户的40%。初级社共有3600多个,入社农户为5.9万户,占农户总数的0.05%。高级社有10个。

  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我国互助合作进入大规模地发展阶段。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并指出初级社将“日益变成为我们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从这时开始,互助合作运动的重点,也就由发展互助组,转变为重点发展合作社。

  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几年前进的步伐是稳健的,但1954年底1955年初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1955年4月21日至5月6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三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此次会议在分析1955年春农村形势后,提出农业合作化的总方针,是停止发展,全力巩固,秋后看情况再定;对数量大问题多,超过主观力量的地区,要适当收缩一部分。会后,各地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进行了农业合作社的整顿和巩固工作。经过整顿,缩减了两万多个社,保留下来65万个社,其中80%以上的社增了产。

  但这时在党的领导层中,就合作化速度问题展开了一场严重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个是对农业合作社大发展中的偏差怎么看,如何办,特别是对一些地方比出现的冒进倾向该不该纠正。中央农村工作部认为,浙江省采取坚决收缩的方针效果是好的。毛泽东则认为,浙江省采用坚决收缩的方针是胜利吓昏头脑,是右倾保守思想的表现。另一个是1955年至1956年度农业合作社发展数量穷竟定多少?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主张稳步前进,坚持中共中央原来批准的发展计划,包括原有的65万个社发展到100万个。毛泽东主张在原有的65万个社的基础上翻一番,发展到130万个社。

  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集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会上,毛泽东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批评邓子恢领导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象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老是埋怨旁人说:走快了,走快了。过多的评头品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尽的清规和戒律”,由此开展了对所谓“小脚女人”的批判。同年10月,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根据毛泽东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再次对邓子恢的所谓右倾作了不符合实际的批判。

  七届六中全会后,伴随着对“小脚女人”和右倾保守思想的批判,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速度进一步加快。1956年4月30日,《人民日报》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初级农业合作化。到这时,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共有1008000个,入社农户10668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0%。在农业合作社大发展的同时,很多农业社进行了合并,由小社并成大社。到1956年3月底,农业社总数比1955年底减少了816000个,但入社的农户增加了3122万户,平均每社由40户增加到98户,其中初级社平均50户。

  全国基本实现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后,高级社的发展也异常迅速,1956年上半年,北京、天津、上海三市,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广西、青海等省,已经实现农业的高级合作化,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各省市总农户的90%—95%。其他各省也有大部或一部分地区实现了高级合作化。1956年12月,全国高级社发展到54万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87.8%。加入初、高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

  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选,主要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实现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所谓国家资本主义,就是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在国家政权控制下的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工业领域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商业领域的委托经销代销、以及公私合营等。

  新中国成立后,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的是利用与限制并重的方针。为了总结实行利用和限制政策的经验,1953年3、4月间,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李维汉率领调查组,到武汉、上海、南京、无锡等地调查。5月27日,调查组向中共中央写了关于《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的调查报告,认为国家资本主义利用和限制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是将私营工业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的主要形式;是资本主义工业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主要形式。中共中央非常重视这个报告,6月15日和6月29日,两次举行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从指导思想上确定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明确了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是改造资本主义工业的必由之路。

  从实践上看,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在1953年以前,重点放在了工业中的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和商业中的委托经销代销等初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上。1954年到1955年底,是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发展阶段。个别企业公私合营后,企业的利润在分配上,采取“四马分肥”的方式,即合营后企业的利润分为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资方红利四部分,资方红利大体只占四分之一,企业利润的大部分归了国家和工人,基本上是为国计民生服务的。

  1955年11月16日至24日,中共中央召开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确定把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单个企业的公私合营推进到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在企业利润的分配上,则不再实行“四马分肥”,而是采取定息的办法。也就通过核定私营企业的资产,将其总资产额按照当时银行的利率,每年付给一定的利息,付息的时间为10年。

  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后,企业的生产资料由原来单个企业公私合营的公私共有,转归国家支配。资本家丧失了“三权”:即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管理权、人事调配权。资本家虽然还对生产资料有所有权,但已不能买卖,只是在一定时期内起领取定息凭证的作用。这时企业基本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了。

  1955年底和1956年初,各地敲锣打鼓,掀起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高潮。1956年1月15日,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集会,在郊区农民代表报告实现农业合作化的喜讯之后,工商界代表乐松生在天安门城楼,向毛泽东报告了首都已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喜讯。继北京之后,全国各大城市和50多个中等城市,于1月底全部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在这一年的第一季度末,除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各地基本上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到1956年底,全国原有私营工业88000家,职工131万人,总产值72.66亿元,已有99%的户数,98.9%的职工及99%的总资产,以及私营商业82.2%的户数,实现了所有制的改造。

  对于手工业的合作化,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以后,也是采取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组织形式是由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步骤是从供销入手,由小到大,由低到高,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合作化的猛烈发展,也影响了手工业的合作化速度。中共中央1955年底提出要求:在两年内基本完成手工业合作化。实际上,由于改变了过去按行业分期、分批、分片改造的办法,采取手工业全业一起合作化的办法,到1956年底,参加合作社的手工业人员已占全体手工业人员的91.7%。

  1956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正式宣布:“改变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极其复杂和困难的历史任务,现在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完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谁战胜谁的问题,现在已经解决了。”这就意味着,从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算起,仅用了3年的时间,就完成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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