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尊重法律 相信爱情
人们面临的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留给社会和家庭共同的思考题
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通最近老是被同行和当事人拉住讨论问题: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该怎么适用法律?一个打其他官司的当事人还准备让他起草一份婚前协议,因为他的子女马上要结婚了。“我觉得,以后代理婚姻家庭类的官司,模式可能要变一变了,重点不再是‘庭上争财产’,而是‘婚前签协议’。”宋通猜测。
毫无疑问,《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已经开始影响人们的婚恋观和生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这种影响将日益明显。
与“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从此,老公约等于房东”等言论针锋相对,网友“播客胖大海”认为,很多婚姻处于“亚健康”状态,最大的问题就是不健全的婚恋动机,男性的角色趋于“股票型基金”的角色。女性选老公的心理在绩优股和潜力股的二元论基础上畸形发展。于是,苍白的争论永远停留在“投入”“回报”上,情感的功利色彩太强。和这位网友的观点相呼应,有人呼唤“女人当自强”,认为树立健康的婚恋观是全社会的共同目标。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后,人们究竟该如何看待婚姻的功能?还能不能“相信爱情”?这是不是预示着一个婚姻等于契约的“新结婚时代”的到来?
对那位亲戚的请求,赵晓力给出的答案是“不看司法解释,也不建议签购房协议,对自己有点信心,老百姓用不着跟着最高法院的指挥棒过日子。”
律师宋通则认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固然应该“相信爱情”,但司法解释的出台,保证了一个底线规则的存在,至少可以做到“好合好分”。
强世功担心,司法解释出台后,法院的离婚诉讼率下来了,全社会的离婚率却上升了。因此,他建议家庭纠纷不能按照一般的司法逻辑来处理,理想的方案是设立独立的“家事法庭”,在调解优先的原则下,按照伦理和法律的共同逻辑来处理家庭婚姻财产纠纷。
讨论迟早会落幕,生活却得继续。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不是第一个,可能也不是最后一个。怎样的婚恋观和夫妻共同财产制是适合中国的,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留给社会和家庭共同的思考题,毕竟,司法解释给个人的意思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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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