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二
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樊崇义教授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证据制度,基本将两高三部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相关实质条款都做了吸收,此外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排除的程序、排除的方法以及排除后证据的效力等都作了规范。
樊教授说,这意味着"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今后将不算数了,对于推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将起到很大作用。
樊崇义说,即使是美国这样发达的国家,从1776年独立宣言发表,直到1914年才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间相隔100多年。可确定后还没执行好,一直到1960年推出"米兰达警告"时,此规则才得以在全国推广。
而我国新中国建立60年后就把该条款写进法典,时间和速度远远超过了美国。
证人出庭
●亮点三
证人可"秘密"出庭
樊崇义教授透露,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大难题。此次修订,对证人出庭也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哪些人必须到庭,哪些人可以不到庭。
首先将重新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
具体来说,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时,证人因为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这些信息材料;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方式出庭作证,法庭上设一个作证室,不让证人露面;禁止可能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和证人接触;对人身和住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以免证人被打击报复。
如果证人感觉还不安全,还可向司法机关提出保护申请。由于出庭作证,证人的交通、住宿、就餐以及误工的损失国家应当给以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其工作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有了这些规定,可较好地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
●亮点四
逃避作证将被拘留
一般的证言或者双方都没有异议的证言,证人不需要出庭作证。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有望新增一项重要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强制证人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除外。
樊崇义教授说:"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免证权',符合我们民族'亲亲相隐'的传统思想,这种规定也是与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法律理念相一致的。"
但对于应作证而不作证的证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望首次明确: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可处十日以下拘留。
如果证人对拘留决定不服,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鉴定人出庭作证也适用上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