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是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重要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进行了多年探索。
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简易程序审判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同时,为强化制约和检察职能,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司法机关认识到了过去存在的司法平均用力现象。重大的复杂的案件,花的时间不够;简单的案件又花了很多时间,造成了司法资源紧张的状况。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科学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