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的规定,降低了城投债券的风险
记者:面对市场对城投债券风险的担忧,作为监管部门,如何更好地防范城投债券可能出现的风险?
徐林:从目前看,虽然已发行的城投债券的还本付息都是正常的,但客观地说,城投债券作为一个信用产品,不可能是完全无风险的。
作为城投债券发行监管部门,我们对城投债券发行人的审核一直是比较严格的。从去年开始,我们还控制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的范围,只有列入全国财政收入百强县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申请发行“城投债券”。
为了将城投债券的发行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控制相结合,我们还规定,如果一个地方的累计政府性债务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超过100%,就不得再通过发行“城投债券”新增政府性债务。
正是有了这样一些严格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控制了城投债的发行规模,也降低了城投债券的风险。为了控制地方政府“本届发债下届还钱”的道德风险,针对城投债券,我们还安排了专门的偿债均摊机制,也就是将债券还本的压力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合理分摊,避免在最后一年累积过大的还本压力和风险。
记者:最近,有媒体报道了云投集团等发债企业转移核心资产、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事件。作为监管部门,如何考虑防止这类事件再次发生?
徐林:看到报道后,我们即与云投集团进行了沟通,要求云投集团资产重组方案的实施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并严格按照合规程序进行。
同时,我委也注意到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需要对发行人资产重组等重大事宜加强监管,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各项约定认真履约,在制度上对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为此,我委专门发布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发改委加强对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资产变更、还本付息、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
建立风险可控的规范化地方政府融资机制
记者:结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下一步我国的城投债券还需要做哪些完善?
徐林:这个问题涉及一系列的制度完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首先,我国还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期,政府通过债务融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可能是一个常态。因此,我们应该建立风险可控的规范化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为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制度保障的融资渠道。
其次,城投债券作为准市政债券仍将是有效的融资工具,但还需要进一步改进。目前城投债券的发行需要符合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且城投债券投资者不能享受国外市政债券投资者能够享有的利息所得税免税待遇,这使得我国城投债券的发行利率相对偏高。城投债券的发行期限和利率,与城投公司主要从事回收期长、收益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需要的长期、低成本融资需要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未来应该在制度上作进一步完善,使得城投公司能够发行真正意义上的长期市政债券。
最后,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当前最需要做的是尽快建立政府性债务的监测体系和风险控制标准,将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偿还义务的各类债务纳入政府性债务的监控范围,设定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指标和标准,并对政府性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使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规模控制在安全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