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疑问重重 多方说法不一
多名法律专家看过判决书后均认为:该判决存在很多疑问。其一,1700多万元这样大的假发票开具前,作为老板竟然不知情,根本站不住脚;其二,虚开发票的真正受益人是公司老板林某,张建作为一般业务人员,既无股权、又无其他利益,还要支付高额开票费,很难想象没有领导授意,他会主动去冒着坐牢的危险做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其三,从林某事后组织伪造虚假交易单掩盖假发票事件,也可以反证其事先知情;其四,二审判决更是前后矛盾,论述中说明,上诉人张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相印证,证实原审被告人林某确有交代原审被告人林某某向上诉人张建催要上海方开的发票,“这一系列的行为已充分说明了上诉人张建购买该4份进口缴款并非其个人行为,元盛公司相关人员均知道此事,而且还相互配合完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但作出的判决却维持原判。
记者就此案中的疑问采访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庭审法官称,庭审中确实没有发现张建在购买假发票过程中有获利行为,但其动机确实不明。由于唯一的物证——名片已经找不到,而且张建说林某提供给他的传真号码、票面内容清单都找不到了,他曾经跟对方联系的手机卡也丢了,他说是林某授意他去购买假发票,这只是言辞证据,没有物证和书证,证据链条不全。另外,虽然林某某和张建的供述相印证,证实林某确有交代林某某向张建催要发票,但这都是间接证据,而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确实是林某交代张建去买假发票。另外,张建说林某指使他去购买假发票,不排除他把事情推到林某身上的可能性,因为有证人证实他和林某有过节有争执。
对于有多位证人证实林某说过“都是张建给害的,说他有哥们在上海可以弄到发票,现在发票出事了”,是否能说明林某事先知道张建买假发票的事,对此,刑事庭的一名法官说:“林某也可能认为张建这么说是能搞到真发票。”记者为此咨询了税务部门人员,他们反问“没有真正的购销合同和易货交易怎么会有真发票呢?”
对于物证——“名片”到底在本案中起多大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认为:“福州中院所说的物证——‘名片’,在此案中并非最关键的证据,因为即使有‘名片’,也无法证明是林某给张建的。在这种情况下,应综合社会普通人的常情标准来判断事实真相。”
公安大学教授张平博士认为,从各证人的证词来看,林某事先肯定知情,他和张建有共同的目的和共同的行为,同样侵犯了国家刑法保护的利益,首先应该按同一罪名定罪。另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起意、指使、受益均为林某,他在本案中的作用比张建大很多,所以在同一罪名下处罚也应该更重。
张建的亲属陈德泉接受采访时说:“判决太不公平了,张建只是一个普通打工仔,靠赚薪水养家,在没有任何获利,没有公司领导指使的情况下,他不可能傻到冒坐牢的风险去为公司开假发票。现在公司被判单位犯罪,张建作为主犯被判10年,真正的主使人和获利者却被从轻判处,哪儿有这样的道理?”
“虽然这只是一个个案,但它涉及的内容具有经济案件的代表性。如果涉案当事人同罪不同刑,就会造成社会公众的心理不平衡,从而影响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丧失司法的权威性。”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郑志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