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该如何接纳农民工
农民工融入城市有个经济、社会、文化递进融入的过程。既要农民工适应城市,又要城市企业、政府、原有居民接纳农民工。
党和政府一直高度关注农村劳动力转移和解决农民工问题,这方面的政策调整完善已有三个阶段性的重要进展。一是20世纪80年代支持农民发展乡镇企业和自理口粮到小城镇务工经商。二是进入新世纪,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实行统筹城乡,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保护权益,提供服务。这以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6年《国务院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制定为标志。三是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在新的形势下从城乡统筹发展,破除二元结构,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高度,提出“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它进一步明确了不仅允许农民进城就业,进行权益保护和服务,而且要推进改革,让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转变为城镇居民。
进入“十二五”时期,随着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民生改善、工业化、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保障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和居住的基本权益,让进城农民工获得平等待遇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必须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大力促进农民工实现两个基本转变:一是从普通工人向技工转变,有条件的可以向技师、高级技师发展。二是从农民工向新市民转变。统筹解决城市接纳农民工的问题,加快推进相关制度改革,确保农民工在就业、培训、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与城市居民获得同等待遇。
(一)就业与发展方面
1.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有稳定的就业,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才能支付在城镇衣食住行、子女上学等基本成本,奠定融入城市的经济基础。现在保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还未形成。
一方面,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报酬与付出不对等、劳动严重超时的问题仍然明显存在,甚至司空见惯。劳动安全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较多,据计生委2009年流动人口监测报告,60%农业流动人口就业于工作条件差、职业病发生率高和工伤事故频发的低薪、高危行业,超过1/3的人员没有任何安全措施保护。
另一方面,大量农民工缺乏技能培训和一技之长。70%以上的农民工进城前没有得到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进城就业后得到培训的比例更低。不仅企业不愿意对流动性大的农民工开展培训,农民工超长时间劳动也没有精力参加培训。人太累,收入少,培训少,停留于低层次就业,上升空间小,限制了农民工就业质量的提高、收入的增长和人的发展。
2.解决思路
(1)创造充分的就业机会,让农民工在城市有就业发展的空间。
产业、企业发展政策要同就业政策相联系,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要考虑进城农民工稳定就业的现实要求。有些发展中国家进入人均GDP3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陷阱”(链接3),多年走不出去,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利用外资发展资本、技术密集产业型产业的过程中,忽视了在就业方面有优势的传统产业。我们的城市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中,要适应国情、区情,尊重产业发展的规律,尊重企业和企业主的选择,不片面追求提升产业高度,而应推动资本、技术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均衡发展,保持城市产业的多样化。吸纳大量就业的轻纺、服装、食品、家电等日用消费品行业,是伴随人们生活需求变化不断推陈出新、永远不会消失的可持续产业。要对有优势、有特色、吸收大量就业的传统产业在财税、金融政策上给予支持,使其得到创新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民营中小企业及产业集群是主要的就业载体,也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要特别为之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促进其与大型骨干企业共同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增强市场经济活力。
内陆城市要改善投资环境,承接沿海产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的集聚是服务业得以规模化和精细分工的重要前提,服务业的发展也是解决未来城市就业的最重要途径。既要加快现代服务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也要积极推动家政等传统服务业的细分和升级,适应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延长产业链,挖掘就业潜力。
(2)依法保护劳动权益,构建互利和谐劳资关系,让农民工合理稳定提高待遇,实现体面劳动。
应当看到,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的作用,改善劳动制度环境,让农民工实现体面劳动,既关系他们的民生改善和市民化,也利于企业和城市涵养人力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过去一些城市看重本地经济增长,看轻农民工劳动权益,甚至存在偏袒资方侵犯农民工劳动权利的行为,这不仅同农民工的利益和意愿相背,也不利于企业和地方的长期发展。近年来在年轻工人、积累技能与经验的工人短缺和流动性加大的情况下,危害更为明显,必须予以纠正。
首先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依法保护,抓住突出问题,逐步将各项法定劳动权益保障要求落实到位。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规范用工行为;引导和监督企业落实对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定要求,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坚决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付加班费等行为,加强对欠薪逃匿罪的查处;加强安全培训、职业卫生管理和劳动保护,完善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治疗制度,针对一些高危行业和污染企业,除了教育农民工加强自身保护,更要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畅通申诉渠道,加强法律援助,用“台阶低、语气和、调解柔、仲裁正”的办法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建立农民工劳动争议快速调解、简易仲裁“绿色通道”,提高保护劳动权益的效能。
其次,促进劳资集体协商,支持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工会是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组织,应禁止企业干预工会的建立和管理,保证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性质和独立性;禁止企业因工人参加正常工会活动而损害其就业和提薪的利益,或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同工会进行谈判。政府应该引导企业与工会在工资待遇、劳动条件上诚意谈判,或进行政府派员参与的三方谈判,形成集体合同;在双方谈判发生劳动争议时,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要给予调解和仲裁,合理公平地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第三,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的经验,落实农民工劳动权益,构建双方受益的和谐劳资关系。我们认识到破除农民工获得平等待遇的制度障碍,形成平等就业制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并不等于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权益就应当被忽视。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的经验是一个有效的办法。
【案例1】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昆山经验。
江苏昆山外来农民工数量超过本地人口。他们在全国率先提出了不管是外来投资者,还是农民工,都是“新昆山人”的理念,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使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
严格规范用工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昆山市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具备合乎法律规定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相应的食宿条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全市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
建立工资担保制度和工资卡制度的“双保险”。针对拖欠工资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的情况,昆山市成立了建筑企业工会联合会,规定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及5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均实行工资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必须和昆山市总工会及市建筑行业协会签订《确立劳动关系、确保工资发放集体合同》。建筑施工企业要向工人发放统一制作的工资卡,职工是否领到工资,要以工人亲笔签字为证。这两项制度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劳动权益上了“双保险”。
加强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一方面,强化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主动开展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告知、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检查,防患于未然。2007年,昆山对近800家企业进行了职业卫生监测,为近5万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2010年6月,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合作,在开发区设立了首个专门服务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站,为农民工维护劳动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3)推进面向全体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其发展能力。
一方面,职业培训和教育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完全把其推向市场的看法是没有根据的。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培训具体又是让不同的个人或企业受益,他们的培训需求、负担能力千差万别,需要尊重劳动者、企业的利益和要求,按市场机制进行。因此,要将农民工培训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培训教育体系,增加公共投入,创新培训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形成政府、企业、劳动者、培训机构共同推进,充满活力的教育培训机制。让现代的“企业培训与开发模式”和“公共职业培训模式”的培训,与传统的“跟师学艺型”培训都得到发展,让大多数农民工都能够加入到培训学习中来。改革培训资助办法,直接补贴到受训农民工,形成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内容和机构,促进提高培训效果。结合城市产业,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力争每个支柱产业背后有一所骨干职业学校,并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
【案例2】全面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宁波经验。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自主开班培训。宁波市政府补助资金,鼓励具备一定规模、农民工占本单位员工总数50%以上、有相应培训设施、场地和师资队伍的企业申报培训基地,由企业开展自主培训。此外,还对具备一定工作年限和专业技能的农民工参加一定等级的职业资格提升培训进行补贴。
推动校企合作培训。由工会牵线搭桥,让企业与学校合作培训农民工,建立“政府出资、学校培训、企业参与”的培训机制。校企合作培训,一方面可以发挥学校的专业优势,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针对自身需求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加强了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企业和技能培训学校结成相对固定的“对子”,除了降低企业的批量培训成本,对学校的经营和发展也是很好的推动。
宁波市在农民工培训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最近,宁波市又提出农民工培训的“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新增获取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农民工50万人(其中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30万人),在岗农民工实行全员岗位教育培训。
二)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方面
1.存在的问题
(1)参保方面。农民工各项社会保障正在经历从无到有的过程,尽管农民工参与城镇各类社会保险在制度上并不存在障碍,政府为企业足额缴纳“五险一金”制定了严格规定,但整体参保比例还不高。国家统计局调查表明,2009年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各种城镇社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养老7.6%、医疗12.2%、工伤21.8%、失业3.9%、生育2.3%。这其中,既有部分农民工就业不稳定而难参保的问题,也有用人单位怕参保增加人工成本、地方政府担心推进农民工参保会影响本地投资环境等问题。(2)住房方面。一些地方开始采取措施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但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大部分农民工租赁房屋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居室空间狭小,环境脏、乱、差,严重影响健康和生活质量。居无定所,夫妻分居比例高。(3)医疗方面。多数农民工缺乏基本医疗保障。一些农民工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不能在就业城市看病报销。半数以上农民工不上正规医院看病,自己买药治疗或去个体诊所。(4)子女入学方面。义务教育阶段以公办教育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政策,各地区落实不平衡,高中阶段就学问题突出。在一些城市,农民工子女进公办学校仍要交借读费。多数地方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后,还不得不回家乡参加中考、高考。户籍制度的鸿沟,二元体制的不公平继续向下一代延续。
2.解决思路
(1)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工作,切实保障其教育权益。
调查表明,有子女的农民工都把子女教育作为在城镇就业后的头等大事。城市要张开怀抱接纳农民工子女,促进教育公平。
政府要继续推进农民工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简化入学程序,纠正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赞助费等各种费用的歧视性做法。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城乡结合部,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的统筹和规划建设力度,并依据实情取得上级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切实改善办学条件。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纳入统一的师资培训和教学服务管理,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就读学生参照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免除学杂费,享受补助。同时要探索建立覆盖农民工子女的普通高中教育资助体系,并与职业教育相衔接,使“两后生”(指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的贫困家庭中的富余劳动力)可直接进入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实行免费的中等职业教育。
【案例3】让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享受义务教育权利,开展融合教育的上海、武汉经验。
上海、武汉是让农民工子女教育获得公平待遇的先行者。
上海市2008年9月作出规定,进城农民工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居住证或就业证明,其子女即可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一是重点扩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的比例。在市级财政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中,将公办学校招收的农民工子女和本市户籍子女同等考虑,2009年市、区财政共拨付36.9亿元,用于公办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二是委托民办学校承担农民工子女免费义务教育。鉴于公办学校教育资源满足不了所有入学需求,上海委托民办学校承担免费招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任务,办学成本由政府补贴。2008~2010年,市、区财政共投入10余亿元,用于此类民办小学的办学设施改造和基本成本补贴。市教委还于2010年启动这类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改善它们的办学条件。另外,上海市放开对农民工子女进入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的限制。从2008年起,在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开放招收农民工子女,招生学校和专业不断扩大。凡进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农民工子女,均同等享受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政策,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同时启动在城郊接合区设立民办三级幼儿园和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看护点等措施,逐步解决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问题。
武汉市从2007年开始在汉阳区试点,探索从小学抓起,在日常学习生活管理中,以多种干预手段淡化“城里”和“乡下”孩子的界限,实施“融合教育”,以期让农民工子女尽快融入城市学校,融入城市生活方式。一是在学校层面,注重平等地尊重每一位学生,促进自然融合。树立“平等地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价值理念,将其根植于所有教师心中,贯穿于学校制度、文化之中。改变容易造成对农民工子女身份歧视和群体性隔离的单独编班,实行便于城乡两类学生优势互补的混合编班。二是在教师层面,教师倾情付出,“用真心、真情、真爱点亮外来务工子女心灯”,让孩子们尽快融入学校。三是在家长层面,注重引导消除对农民工子女的陈见,把关爱送到农民工家庭。
目前在武汉市,农民工子女在公办学校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占92%;在上海市,42万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获得免费教育的达到100%。
(2)做好农民工疾病防控、适龄儿童免疫和计划生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让农民工享有与本地人口同等的公共卫生服务,强化健康教育和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控,使农民工子女能够免费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免疫疫苗接种服务。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平价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保障农民工孕产妇依法享有居住地规定的产假待遇。
(3)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对农民工的全覆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常年外出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尽快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保障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实行个人账户为主、社会统筹为辅的储蓄积累制模式,适当降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和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保证农民工“不管到哪儿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为农民工建立临时性、应急性的社会救济,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探索打通城保、农保的管理办法,将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外来农民工逐步纳入同一体系,形成城乡社会保障的一体化。
(4)推进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定居。
城市接纳农民工,住房状况是否改善是重要的条件和标志。改善农民工住房的着眼点,不仅是满足当前农民工居住的需要,还要为最终给予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在城镇落户定居打下基础。一方面,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市场的调节功能,对企业组织实施农民工标准化宿舍行动,由工棚向工房、公寓转变,鼓励建设适合农民工租赁的社会化公寓,发展小户型房屋租赁市场,改善农民工的租房服务和集中居住区的公共服务与周边环境。另一方面,需要稳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体制改革,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在保障性住房上给予市民待遇。改变城市住房基本为商品房的供应制度,增加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共租赁房的供给,扩大廉租房的供给渠道,把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公租房享用范围。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财税支持制度、金融服务制度、土地供应制度、规划保障制度相互补充的农民工住房政策体系,促进农民工“住有所居”问题的解决。(链接4)
【案例4】改善农民工居住状况,为其定居城市创造条件的北京、湖北、重庆等地经验。
一是建筑工人住所由工棚变为工房。北京市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从卫生、防疫、居住标准、盥洗设施、食堂食品、消防保卫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并对一些条款要求实行强制执行,使建筑工人的居住条件大为改善。
二是鼓励企业特别是工业园区建设农民工宿舍。湖北省鼓励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园区和工业园区,可统一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供企业租用,提供给农民工居住。2008年,武汉市启动3万平方米的企业进城务工人员专用住宅建设项目,咸宁市长江工业园区投资1550万元,开工建设1.6万平方米的农民工公寓,主要套型分别为24平方米和31平方米,都设有独立的厨房和卫生间。
三是政府支持建设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统筹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众和农民工住房问题。重庆市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实行政府主导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建设由市和区县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政府给予财政投入和优惠政策,并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2010年上半年市级财政拨付5亿元,国家补助资金6.2亿元,并进行多方融资,已开工建设750万平方米。计划近3年建设公租房4000万平米,实行商品房、公租房“混建”模式,公租房户型面积为35-8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以下的占85%以上。公租房建设无土地出让金、无城市建设配套费、无相关税费、无开发商利润,租金只考虑成本中的贷款利息、房屋维修管理费用等因素,以最大限度降低租金,其租金水平在市场租金的60%以下。公租房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包括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农民工,不设户籍限制。公租房可租可买,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公租房;也可以按“成本价+银行利息”购买自住。这为农民工平价获得城市住房,解决永久居住的问题开辟了途径。
(三)社会心理和文化融合方面
1.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相互认同、文化融合,是较高层面的难题,也是无法逃避的重要问题。一方面农民工自身有一个在务工经商实践中对工业文明、城市社会学习适应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是农民工对城市的看法和思想认同,取决于他们在城市的生存状况。就业和公共服务上存在与城镇居民的种种差异,起源于城市社会对他们的不公,又进一步疏远他们在心理上与城市社会的关系。
目前,在不少城市,农民工社会交往圈狭小,多是和其他的农民工、亲友、老乡接触,与城镇居民接触有限;文化生活贫乏;难以参加社区组织、社区活动,游离于城市政治生活之外,利益诉求难以在城市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得到反映。诸如此类都造成农民工在身份认同、前途、归属感等精神上的很多矛盾和困惑。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怀抱梦想、期望进入城市,但现实生活中受到一些不公平待遇,收入、能力也不能支撑自身进城,使他们中的一些人失望,处于迷茫状态:一方面融不进城市,另一方面又不愿回农村,形成社会心理的双重“边缘化”。极少数人甚至产生“活着没意思”的念头。这些都是非常值得注意的社会问题。
2.解决思路
(1)推动城市居民尊重农民工和农民工适应城市文明的互动进程,构筑开放包容、平等互信、互学相长、共建城市家园的思想基础。
政府要推动城市社会展开胸怀,在各方面增进对农民工的理解、尊重和信任。大力宣传、充分承认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城市建设发展中的突出贡献,展现农民工群体的自立发展、竞争进取、吃苦耐劳、默默奉献的精神,纠正过往的偏见,促进农民工与原有城镇居民之间共生共荣、互补互促的关系,树立农民工作为新市民、与老市民一样都是城市经济社会共建共享主体的新理念。对优秀农民工给予表彰奖励,对社会多方面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给予总结推广,开展关爱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增进对农民工的平等意识、服务意识和权益保障意识。同时,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通过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科技文化水平和法制观念,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利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机会,引导农民工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履行城市新市民的应尽义务。
(2)依托社区及企业、学校,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民工融入社区,促进文化融合。
一是建设开放的城市社区,把农民工纳入社区日常服务和管理范围,与社区内的本地居民同对待、同服务、同管理。在农民工集聚地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吸纳农民工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加强城市社区居民与农民工的融合。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重大事项主动征求农民工代表的意见,增强他们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二是依托社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工参与的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把城市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信息传递给农民工,组织农民工参加免费电影放映、知识讲座等活动,辅导农民工开展群众文化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农民工文化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娱乐活动。实施“两看一上”工程,积极创造条件使农民工方便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满足新生代农民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三是要重视通过学校教育促进农民工下一代与城市的文化融合。教育是国际移民理论中最受重视的融合方式。(链接5)我们要重视通过学校教育增进农民工子女对于城市文化的共识,鼓励农民工子女就城市文化与其父母的向上渠道的沟通,促进农民工家庭与城市的文化融合。
【案例5】发挥社区融合功能,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绍兴经验。
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原有居民4万人,而外来人口却多达6万人左右。
街道在社区工作上确立了“亲情化服务、市民化管理”的思路。首先是街道、社区对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双方开展引导教育,营造“善待外来人员”的浓郁氛围。宣传外来农民工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奋发图强的精神,引导本地市民关心农民工的工作、权益和生活,减少偏见和歧视,平等对待农民工。同时开展农民工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利用身边人、身边事激励农民工自立自强。围绕农民工“求业、求乐、求知、求安”的目的,在帮助他们找到如意工作,拿得到工资,住得上房子等方面提供服务。
其次,注重“三个关心”,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一是“关心农民工的文娱生活”。举办外来人员晚会,为农民工送电影,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文化活动。开展“农民工进课堂”和“学文化、比技能”活动,进行实用、方便的培训,帮助农民工掌握法律知识、职业技术,提高文化水平,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二是“关爱外来民工子女的平等成长”。为他们举办专场游园活动,依托书画家在社区的活动室建立“外来人员子女艺术乐苑”,让农民工子女也有接受艺术熏陶的机会,建立农民工子女与和本地孩子的交流平台,组织“为外来民工子女送书籍”等活动。三是“关注农民工的安居乐业”。推行纠纷调解、提供救助、扶持子女上学、维权保障等服务。社区把所有设施向外来人员开放,组织外来人员参与社区的活动,与他们加强沟通。组织开展外来青工联谊、婚姻介绍、民族民间才艺展示活动。总结推广江家娄村“外来人员之家”的经验,推动农民工在50人以上的社区、企业建立农民工和外来创业人员协会(俱乐部),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案例6】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文化融合新市民的天津经验。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立足于社区实际情况,以增强社区归属感、发展社区文化为出发点,从2007年起开始实施文化融合新市民的计划。
他们从调查研究入手,调查掌握社区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情况:经济水平低、社交活动少、文化生活匮乏。组织开展目标为百场以上的文艺活动,培育百名以上农民工文体人才的“双百计划”活动。举办了包括节日晚会、消夏晚会、电影晚会、新市民歌手大赛等一系列文艺晚会,累计演出118场。演出融入了区域环境、资源介绍、市民公约、公民道德宣传等话题,促进了农民工公共意识的提高。在活动中形成了工会、团委、社会企业在内的社会支持网络。对农民工文艺爱好者开展了歌唱培训、舞蹈培训、表演技巧培训,提升了务工人员的文艺水平和自信心,也培育了农民工文体人才。在社会工作者帮助下,由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带头人”、文艺爱好者、志愿者共同组建了天津市首个外来人员艺术团“小草”艺术团。经艺术团成员讨论,确定了团员名册,制定了团队活动宗旨、行动目标,得到工会、团委、社区、文化主管部门的支持。培养出的演员、歌手多次走上区、市的演出舞台,成为为老、为残、为农民工公益演出的主力队伍,为社区争得了荣誉,逐渐形成了社区的归属感、荣誉感,促进了社区务工人员相互之间及务工人员与本地人之间的文化融合。
(3)在扩大社会交往、加强社会协同治理中增进农民工的社会意识和文化共识。
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多数都具有接受新鲜事物的意识、观念和勇气,他们在生活中有意和无意地借鉴城市社会的做法和观念,不断地调适自己的行为和价值观念。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他们的社会交往圈子较为狭小,长时间主要是利用乡土性社会资源,在亲友、老乡间交往,形成农民工群体内部的聚集、互助。这虽然对他们进入城市谋生和发展提供了帮助,也给城市带来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性,却因携带更多的原居住地文化传统而与现居住城市文化的差别更明显,甚至产生某种对社会心理和文化融合的负面影响。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既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又要将其纳入城市文明、法律和公共规范的轨道,推进文化的一体化,就需要为农民工扩大社会交往,参与社会协同治理创造条件。要扩大农民工的社会参与,积极培养、发展优秀农民工加入党、团组织,加强农民工党团组织建设和党团员管理工作,引导和激励农民工中的党团员在促进就业、维护权益等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社区组织建设中,把优秀农民工纳入培养、使用范围。依托社区发展农民工和原有城镇居民共同参加的社会组织,按照党委领导、依法管理、共建共享、促进融合的原则,扩大农民工进行社会沟通、参与社会管理的空间。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农民工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民意代表。吸纳优秀农民工在职代会、妇代会和基层社区、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群众文体等组织担任活动骨干。提高农民工在各级劳动模范、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等评比中的比例。通过多方面努力,在扩大社会交往、增进社会协同治理中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社会意识和文化共识,消除社会心理的距离,促进社会文化的融合。
【案例7】扩大农民工社会管理参与权,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重庆、东莞经验。
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是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有效手段之一。重庆市2007年在第七届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出台了农民工参与城市社区选举和管理的政策,规定居住城市社区满1年以上,愿意参加城市社区选举,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的,可登记为社区选民,参加选举活动,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近8.8万农民工登记为选民,有21名农民工当选为社区居委会委员,4987名农民工当选为社区居民代表。
东莞市在农民工参政议政上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10年广东省开始让外来农民工参加基层公务员的招聘。目前,有2名新莞人当选为省党代会和人代会代表,17人当选为市党代会代表,5人当选为市政协委员,市人大设立了新莞人旁听席,并公开选拔新莞人担任专职的工青妇组织副职。农民工长期游离于城市政治生活之外,利益诉求难以在城市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得到充分反映的局面正在改变。
【案例8】基层社区开展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引导农民工自我管理的上海经验。
上海市较早探索出的这种服务管理模式,其双向参与,就是在农民工集中居住的社区,成立相应的民兵组织、党群组织、自助组织,农民工和当地居民互相参与对方的组织,便于协商,协同管理。双向服务,就是社区组织为农民工服务,同时组织农民工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激发农民工的主人翁意识。自助组织,就是在农民工集中地区,当地居委会通过免费提供场地等方式,帮助成立以农民工为主的一些党群组织和学习型、管理型组织,组织农民工自己管理自己。
长宁区虹桥机场新村,农贸市场和商业网点的经营者基本都是外来人员。居委会感到仅靠本地人管不好,也管不了,就尝试让他们组织起来,成立农贸市场调解委员会、计生协会、姐妹读书会,实行自我管理。这些组织中被选上的委员,感到很光荣,不要工资,认为是对自己的信任。农贸市场调解委员会每月一次例会,居委会主任参加例会,分析讨论农贸市场哪些问题没解决好,哪些问题要居委会帮助解决。自治组织的委员发挥同乡人、同类人的认同优势,建立起农贸市场的秩序。居委会还组织外来人员参加街区为民服务、军民联欢、法律智力竞赛、三八姐妹运动会等公共活动,为社区争得了荣誉。这些活动使干部和居民认识了外来人员,外来人员也接受了教育,找到了自信。居委会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模范调解居委会”。基层社区的情况说明,只要当地干部对外来人员认识到位,组织得当,外来人员是可以融入当地社区的。一旦他们融入社区,把自己作为社区的主人,就可以为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大的贡献,形成一种和谐共处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