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走出城市接纳农民工的误区,促进以人为本的城市化发展
误区之一:把进城农民工视为低素质人口,把他们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视为落后产业,误认为城市、产业升级,就要压缩低素质人口的生存空间。
这是近年出现的影响农民工就业和融入城市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到沿海城镇就业,主要是进入轻工、纺织、来料加工、建筑、农产品运销、餐饮、服务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一些城市在此基础上得到了发展,进入了产业结构升级的阶段。在新的情况下,出于加快产业升级的愿望,一些地方把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落后产业来淘汰,危及这些产业的农民工就业。另外,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到大中城市就业,是在城市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服务业,曾经给城市带来商品市场的活跃、居民生活消费的方便,受到社会的欢迎。但在谋求城市高级化、国际化的今天,一些城市把农民工谋生经营小门店、小企业作为影响城市秩序和形象的“障碍物”,提出要给予压缩和限制,由此涉及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农民工的就业。
我国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发展到今天,的确进入了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需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实现产业的升级换代。这中间也包括对关系百姓日常消费的轻工、纺织之类的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这些产业只要老百姓的生活离不开,有市场需求,就不是夕阳产业,不能把它们当作落后产业来淘汰。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会向内陆转移,但转移在很多情况下不是“连根拔”,而是把研发、设计、出口销售留在沿海,把加工制造转移到内地,形成沿海与内地的一体化协作。有些劳动密集型产业仍然会在沿海城市群的中小城市通过技术改造得到提升和发展,这些在改造中发展的轻纺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仍然是吸收大量农民工就业的载体。以行政推动的方式把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落后产业进行压缩,不符合产业发展的规律,会以城市产业的单一化、新的条件下的产业结构雷同化代替城市产业的多样化、特色化和优势产业的传承,而且会给从事这些产业工作的农民工带来就业的波动和挫折。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成长过程中,成功的经验是始终重视实体经济的发展,保持制造业的优势,不以行政方式限制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现在,一些制衣、制鞋、酿酒、钟表业的品牌仍然掌握在发达国家,仍可在这些行业吸纳就业,获得收益。我国也应该能够培植出有自己品牌的轻纺产品和特色行业。有的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出现“中等收入陷阱”,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产业升级的过程中,忽视和丢失了能够吸纳大量进城人口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链接6)
另一种情况是,一些进入大中城市的农民已经以自我经营或打工的方式在城市的小商业、小服务企业获得了就业,有的城市却以他们传统的经营方式影响了大城市的形象和社会秩序为借口,对他们进行限制和取缔。政府本来是应该促进就业的,却变成了限制、妨碍就业,侵犯了他们的经营权利。实际上在纽约、巴黎这样的著名大都市,也存在小商贩。把小商贩纳入到有序的城市管理之中,有的给其发照,有的给其设置摊点,有些地方被专门开辟出来,形成出售各种商品的跳蚤街。在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政府同样采取保障居民销售权的管理模式。在新加坡的食城,只要居民申请,就可以得到一个摊位经营。政府对小商贩的管理不是为了限制,而是重在服务,不仅要保护小商小贩的生存空间,而且不能丢掉方便百姓的宗旨,要牢记城市的秩序是与城市活力及人的需求相结合的。
不仅传统产业的改造发展与农民工的就业成长密切联系,城市产业结构的升级也离不开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现有产业工人。把农民工视为低素质人群是含有歧视成分、需要摒弃的错误观念。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已进入年轻劳动力短缺的阶段,保持产业的多样化发展,创造农民工稳定就业的产业基础,改善他们的劳动待遇,涵养人力资本,才是富有远见的城市发展战略。
误区之二:工资由市场决定,企业对外地人、本地人已经做到了一视同仁,农民工在平等获得劳动报酬上已经不存在问题。
应当看到进城农民工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他们自然把改善收入放在所考虑问题的首要位置。自2003年沿海地区出现民工荒以来,农民工工资连续数年都有较快的增长,廉价而又无条件使用劳动力的历史已经结束,但一些企业对形势变化缺乏准备和相应转变,仍然沿用过去的经营和用工模式。农民工劳动待遇偏低,同工不同酬、不同权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工资问题、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问题仍是当前的突出问题。
现在我国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已经大体形成,农民工的工资由市场决定的局面已经出现,而且市场已能够筛选不同技术等级的人力资本,给予不同的报酬。同时,企业也确实把外来农民工和本地工人都看做一样的员工来对待。但这种情况并不是说农民工工资的市场决定问题就解决了,也不是说平等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的问题就解决了。一个带普遍性的原因是,在市场就业下,虽然企业可以自由决定用工和工资数额,工人也可以自由决定接受多少工资和在哪个企业劳动,但实际上这种劳资双方的自由平等对工人来说往往得不到保障。作为有组织和资本实力的企业,根本不可能和每一名工人平等地协商工资、工时和劳动条件,因此,工人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这是一个在国内外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国际经验,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一是增强工人的集体交涉能力,二是对工人劳动权益给予法律保护。如日本宪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或其他集体行动的权利”,以保障工人和企业能够平等地进行交涉。
现在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国家对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已经作出了系统的法律规定,但执行情况很不平衡。有的城市政府看重经济增长,不重视依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甚至时常有偏袒资方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发生。同时,农民工通过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的机制尚未形成。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0年对6232个农民工的调查,参加工会的农民工仅占1/4,认为工会能够代表工人利益的占46%,但认为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仅占9.9%,认为不能代表农民工的利益或没有什么实际用处的占43.6%。另外,农民工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在城市社会缺乏应有地位。这都造成在劳资关系中资方仍然处于强势地位,影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及劳动条件的改善。这加大了农民工的流动性,使劳资纠纷时隐时现,甚至酿成冲突和恶性事件。因此,城市政府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中,要把依法保护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发挥工会维护职工经济权益的职责,引导企业与工会形成集体协商制度,构建互利和谐的劳资关系放在重要位置,使农民工实现体面、有尊严的劳动和收入的合理增长。
误区之三:培训农民工耽误生产,且受培训的农民工容易流失,企业得不偿失。
随着城市产业提升、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推进,对如何通过加强培训改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学历水平总体较低的状况,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已提出越来越迫切的要求。这也是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的要求。但是,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都带有向未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特点,与当前的企业利益会发生或多或少的矛盾。
一些企业怕农民工培训影响生产,在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情况下,顾虑培训投入收效外溢,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也是必须克服的短视认识。一是因为企业的生存发展不仅在于当前的运营,而且在于创新,在于物质技术设备的不断更新和员工人力资本的提高。没有对员工技能和素质进行培训提升,企业就会停止在原有水平上,陷于落后,甚至在竞争中被淘汰。二是多方面的情况表明,企业在员工培训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政府可以提供培训的公共投入,可以营造鼓励企业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培训的政策环境。但是,与农民工个人需求、企业需求相适应的培训,不是以政府为主体进行一般培训所能解决的,真正能够了解培训需求,并给农民工培训时间的是企业。所以政府需要采取引导和激励政策,让企业立足生产,着眼发展,恰当处理培训上的工学矛盾,在培训中发挥主体作用。
每个城市都有因重视员工培训促进发展的先进企业,如深圳一家公司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关注决定企业和农民工未来的培训工作。该公司每个季度对所有岗位都开展技能竞赛,全年四个季度都被评为技术能手的,第二年就请该农民工的家长到深圳旅游。这个公司从1997年到2000年,有7位员工成为深圳市的电工竞赛技术能手,转为深圳户籍。公司3000多名员工(农民工为2500人)有783人参加各种学历的教育,大多数人获得大专以上的文凭,有的成为研究生,有的专升本。这种培训和人力资本提升是该公司长时间处于所在行业领头地位的重要支撑因素。
城市政府要完善农民工培训政策,逐步增加培训投入,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作用,强化企业责任,鼓励企业加大对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足额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加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在岗教育培训,引导有条件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务培训学校,没有条件办学的委托培训机构结合企业需求和个人意愿,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对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职业技能和资格培训的企业,政府要给予优惠政策。
误区之四:让农民工平等享有公共服务,会挤占城市有限的公共资源,对原有城镇居民和城市发展带来影响,而且为时尚早。
这实际是城市要不要、能不能让进城农民工平等享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问题;是将农民工看作城市社会发展的包袱,还是将他们看做与城市居民携手发展的伙伴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澄清几个认识:
第一,进城农民工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是来自他们参与城市发展、在劳动中创造的新增社会财富,而不是挤占原有城镇居民的公共资源。事实证明,凡是农民工聚集多的地方,都是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较快的地方,这既有经济发展给农民工就业带来机遇的因素,更有勤奋、廉价的农村劳动力强有力推动经济发展的原因。20世纪90年代初,江苏无锡和浙江温州的县乡干部曾算过一笔账,农民工创造的社会财富有一半是以工资等形式付给了农民工,另一半留在了当地或交给了国家。经济发展与农民工进入两者相互推动,滚动发展,才有了发达地区和城市经济的快速成长。因此,农民工在城市享有公共服务并非挤占原有城镇居民的公共资源,而是对共同创造的公共资源的共享。
第二,让农民工平等享有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是他们应该得到的福利和权益。农民工既然是城市税收等公共资源的直接创造者,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他们理所当然地有权享受城市的公共服务。过去多年来,城市没有给予农民工平等的公共服务是不公平的,欠了他们的账,占了他们的便宜。如果现在还想继续占这个便宜,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已经不答应。那些希望留住农民工,让他们积累经验和技术,以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也不答应继续对农民工公共服务欠账。政府如果不能及时向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转变,在这上面算计农民工,吃亏的不仅是农民工,还有企业。农民工、企业和城市发展已经形成利益相关的命运共同体,逐步推进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不是为时尚早,而是正当其时。
第三,有的沿海城市提出农民工将来可能向内地转移,因此拖延对农民工公共服务的改善,是没有根据的。根据多方面的分析,决定农村劳动力流动和聚集的因素,主要是就业、收入等经济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一直呈现由农村向城市、由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向沿海发达地区流动的态势,形成了70%的农民工就业于以三大城市群为主的东部发达地区和城市的格局。随着中西部的发展、产业的转移和布局调整,中西部新的城市群和城镇的发展会聚集更多的农民工。但是,东部发达地区作为农民工主要聚集地的地位不会改变,聚集农民工的数量不会减少,还可能有所增加。在未来十年,可能有2.3亿农民工融入城市,转变为城镇居民,其中约70%会融入沿海发达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城市群。国外发展的经验也表明,在工业化初、中期,由经济发展和市场机制推动形成的城市和城市群,在此后的发展中,除了资源型城市,一般都会继续发展并居于重要位置。因此,一些沿海城市担心农民工将来可能大量移出城市,并没有根据,更不能以此为理由拖延改善农民工公共服务。
误区之五:改变户口就能实现城市接纳农民工。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让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转变为享有同等权利的城镇居民,是城市接纳农民工的应有含义。但是,它不是单纯改变农民工户口的名称,或取消两种户口的称谓,改为统一的居民登记就能实现的。我国把社会人口分为城镇非农业人口与农村农业户口的二元户籍制度由来已久,它是20世纪50年代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为了集中资源优先发展重工业,而采取的从农业农村低价获得农产品用于城市工业,同时限制农民流入城市、避免耗散有限资源的特殊做法。这种户籍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影响着城乡的社会管理,也影响着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在二元户籍制度的背后,是城镇非农业户口享有就业、粮食供应、医疗、教育、住房、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的特殊权利,农业户口的农民则不享有这些权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核心问题就是推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在这个问题上下功夫,仅仅是取消两种户口的名称,是不能解决权益平等的实质问题的。
前几年,一些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是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变为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但原来存在的城乡人口福利待遇差别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解决。如湖北省从2006年12月起,开始在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及其他各类户口类型,统称“湖北居民户口”。已实行这种户口登记的有150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5%,但由于原来城乡两种户籍人口的福利待遇差别问题没有解决,引起了政策实施上的问题,如城乡人口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同、低保对象的认定范围、适合农村计划生育指标的发放范围等一系列新的矛盾。地方公安部门说,户口是根晾衣竿,这根竿子拿掉以后,所有的衣服(福利待遇)不知挂到哪里,还是要找公安部门,按照未取消户口前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确定福利待遇的标准和差异。这种情况说明,仅仅改变两种户口的名称并不能消除农民与原有城镇居民的权利不平等的制度上的鸿沟,也不能让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
在实践中,这种改革是通过两种形式进行的,一种是放宽中小城市的落户门槛,让稳定就业和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租住)的农民工转为城镇户口,或者实行积分制落户,落户就获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权利。另一种是不论城市大小,对于已经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义务教育、就业培训、职业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率先对农民工实行同城待遇,进而将其他公共服务逐步覆盖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通过这两种形式,让进城农民工逐步获得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误区之六:农民工变为城镇居民,必须放弃承包土地,不能一面融入城市,一面还在农村占有资源。
这种主张可以概括为农民工的市民权利要用土地换。这是行不通的,也是不合理的。江苏某城市评选出来100名市级优秀农民工,按照政府规定,他们可以转变为城市户口,享有城市居民的权利,但要求必须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结果,只有4人同意这种要求变为市民,而绝大多数优秀农民工并不愿意放弃土地进城。也有的城市本来规定,符合在城镇稳定就业三到五年的农民工,可以在放弃土地的条件下转户进城,享有城市居民权利。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对转户进城并不积极。政府及时调整政策,不以放弃农村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为进城落户的条件,才出现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快速在城镇落户的局面。
之所以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不需要用他们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来换取,一方面,是由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转变为城镇居民,实质上是在子女教育、医疗、社会保险和住房保障等方面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而这些待遇是与城镇居民同劳动、同贡献的农民工本来就应该拥有的,只是由于二元体制的制度不公,使他们不能得到这些待遇。在转户进城中,让他们获得这些公共服务上的待遇,是还制度不公的欠账,变为公平,这就不需要农民工另外用其他的财产来换取。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他们长久不变的用益物权,房屋是他们的私产,对他们的这些财产权利就像对城镇居民的财产权利一样,没有任何理由要他们无偿放弃。即使农民工进城定居,也不能强行要求农民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城市接纳农民工,有一个逐步完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逐步让他们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权益、在城镇落户定居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保留农民工的承包土地,有利于他们应对向城镇转移过程中的种种风险。在他们落户进城后,应当尊重其对承包土地、宅基地、房屋的处置权,可以采取依法、自愿、有偿的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以入股联合经营,也可以探索一次性有偿转让。这样,落户进城的农民工既不失自身财产的收益,又能够实现农地资源的流动、重组和有效利用。
误区之七:城市接纳农民工主要是解决他们打工挣钱和在城市生活的困难,至于文化、心理问题是次要的,看不见、摸不着,也很难做。
应当看到,城市在着力解决农民工能够打工挣钱、在城市生活有公共服务问题的同时,不能忽视解决他们的文化贫困和思想困惑问题。现实的精神文化问题不解决,不仅会影响他们当前的工作和生活,而且影响他们的健康和发展。城市接纳农民工,不仅要支持他们打工挣钱,还要扶文、扶志,有利于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发展成才。(链接7)
当前一些农民工存在的思想困惑和心理障碍,主要来自于自身生存发展的追求与在城市打工的现实环境之间的差异和矛盾所引起的。以新生代为主体的农民工,抱着对现代工业生产方式和城市生活方式的向往,从农村来到城市,大多数人是希望开阔眼界,学到本领,干一番事业,获得发展和实现个人价值。调查也表明,多数新生代农民工认为改变命运不是靠别人赐与,而是要靠自己的努力。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农民工从事的生产劳动不仅非常辛苦,而且严重超时,剥夺了他们的休息和文化生活时间,经济收入较低,居住简陋,子女就学困难。由于是陪伴机器进行单一工序的重复劳动,缺少培训和提高技能的机会,与他们的发展要求产生了矛盾。由于生产、居住条件的限制,户籍身份的影响,又使农民工主要生活在农民工工友和老乡的圈子里,难以与城市居民沟通,使他们在人口聚集的城市却陷于某种封闭和孤独。
相当数量的新生代农民工希望有学习技术的时间,有自主支配的休闲时间,宁愿不要加班费,也不愿做每天12个小时的加班劳动,然而这样却被说为不能吃苦耐劳。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在企业对权益受侵害,不再向老一代农民工那样忍气吞声,或者据理力争,或者用脚投票,另寻企业,却被称为难以管理。社会转型、二元体制的破解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尚未到位等种种矛盾,都集中在处于成长阶段的新生代农民工身上,由此产生了一些精神困惑和心理障碍,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对待社会文化、社会心理融合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精神困惑和心理障碍的解决,不仅需要进行制度上的改革创新和利益结构的调整,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而且需要对他们多一些理解和尊重,并进行思想上的关心和疏导,帮助他们认识城市改革发展的进展和前景,在这种改革发展中实现自己的期望。要把对农民工的理解和尊重放在第一位。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企业生产、城市建设第一线的工作,主要是农民工在那里进行劳动,默默奉献,在底层支撑了经济的运行和城市的发展。虽然他们对一些不公平的现象不满,但劳动和奉献都在继续进行,他们承受了经济波动和改革进行中的成本,他们的朴素要求又推动着改革。尊重劳动、尊重奉献,就要尊重普通的农民工,让他们的人格和尊严受到尊重。要抵制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污名化,新生代农民工是热爱城市,勇于接受新事物,渴望学习,富有追求,看重发展的有文化的年轻一代。他们对不公平的现象和侵权行为进行据理力争是一种社会进步。只要得到培训、引导,他们就能够在艰苦磨炼中得到成长。农民工不仅能够变为技术工人,也出现了创业者、企业家、文化人、见义勇为的人,许多人才会从他们当中涌现出来。只有在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才能够加强交流和沟通,也只有在农民工得到尊重和关爱的城市环境下,他们才能够在心理上融入城市。同时,要让农民工走出狭小的传统人际圈子,开放城市社区,扩大农民工的社会参与,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让城市社区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成为他们的社交场所、文化之家、精神家园,展现自身才华,学习城市文明,促进对城市的文化、心理融入。农民工对城市文化、心理的融合,是深层次的社会融合,还有待于在调查研究和实践中真正破解。
(作者徐小青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崔传义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
作者简介:
徐小青,男,中共党员,现任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研究员。
个人简历:
1953年生于北京;
1969年下乡到云南生产建设兵团; 70年代在北京工厂工作;
1980年至1985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函院工业经济系本科毕业。
1986年调入原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任办公室主任;
1990年转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曾任办公厅九号院办公室主任、农村部综合研究室主任;
1995年10月至1996年10月在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作访问学者,主修农产品供求与贸易分析和美国农业法案;
1997年2月任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
2010年2月任现职。
主要研究领域农业保护政策、农产品市场分析。
链接1: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流动经历三个阶段:一是20世纪80年代,以就地转移为主,乡镇企业和小城镇是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外出就业也已有所发展,从改革初的200万发展到3000万人。二是20世纪90年代,以跨地区流动为主,发达地区和城市二三产业成为农民工就业的主要渠道。外出就业农民工发展到本世纪初的1亿人左右。三是进入新世纪以后,农村劳动力供求关系进入重要转折期,由供过于求转向“总量过剩,结构短缺”,农民工数量增长稳中趋缓,但年增量仍然在600万人以上。
链接2:
虽然城乡工农从来都是相互支持的,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是以农养工,但发展到本世纪初,我国进入了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即“两化”带“三农”的阶段。而在“两化”带“三农”中,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转移是关键。由人的转移派生出农村土地的流转,向留在农村务农的农民集中。财政向农村的转移支付、工业文明向农村的辐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同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工业化城市化的推动贡献相关的。
链接3:
当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即人均收入达到世界中等水平后,由于不能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导致新的增长动力不足,快速发展中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自身体制与机制的更新进入临界点,最终出现经济停滞徘徊甚至倒退的现象。巴西、阿根廷、墨西哥、智利、马来西亚等国在20世纪70年代均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直到现在,这些国家仍然挣扎在人均GDP3000~5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并且见不到突破的动力和希望。贫富分化严重,失业率高企,贫民窟难以消除,政治不稳定,是这类国家的共同困境。
链接4:
在印度,贫民窟很常见。据统计,目前生活在印度贫民窟的人口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2790万增至目前的6000多万,比整个英国的人口还多。恶劣的卫生条件,致使贫民窟居民成为多种传染病的受害者。同时,贫民窟也成为滋生各种社会问题的温床。黑帮在贫民窟中呼风唤雨,让贫民窟变成了贩毒和卖淫的代名词。
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是印度贫民窟形成的根本原因。随着印度人口的不断增加,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涌进城市。而印度城市创造就业的能力十分有限,最终不少进城农民只能在贫民窟里暂避风雨。印度大中城市畸高的房价,和印度政府有限的财政投入,让贫民窟这个“城市溃疡”难以愈合,成为困扰印度的一大难题。
链接5:
日本在一百多年前曾输出大量劳工到巴西务农,此后两国移民往来不断。二战后,不少巴西日侨的后代回流到日本,加上日本本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日本城市一直面临外来人员的安置问题。以巴西日侨子女的教育问题为例,日本政府要求公立学校按照本地区学生入学标准,接纳他们就近入学,这些孩子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费用由政府承担。由于打工者家庭收入一般远低于社会救济标准,日本政府同时负担了这些孩子在校就餐之类的相关额外费用。同时,日本的地方教育委员会向接收巴西打工者子女的公立学校增派西班牙语教师,专门负责帮助初进学校的孩子解决在学校遇到的各种困难,以及与任课教师和本地孩子的沟通,直到孩子们完全掌握日语。
链接:6: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巴西把工业重点转向资本、技术密集的部门,却使服装、制鞋等传统产业在国际上失去竞争力,难以拓展就业。致使大量劳动力或进入没有社会保障、收入很低的非正规就业渠道,或干脆长期失业,城市公开失业率由1990年4.5%上升到2000年的12.4%,严重失业及就业不足成为城市贫困人口长期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
链接7: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法国从非洲引进大量廉价的劳动力用于国内发展,他们群居在巴黎郊区,逐渐形成了人口数量庞大的北非移民区。
虽然法国的移民政策相对优惠,但法国并没有解决好社会融合问题。社会歧视有明显阿拉伯裔特征的“移民二代”,他们找工作和进入主流社会都比较困难,因此“读书无用论”盛行于移民区,造成社会融合的恶性循环。另外,政府没有处理好移民区的警民关系。2002年以后,法国政府认为移民区是危险地区,要求警察严格控制;因为缩减预算,政府撤销了原有的小规模警察所,导致警察多半不认识当地民众,经常故意去查当地人的身份证。
2005年和2006年,法国相继出现“移民二代”主导的骚乱事件,而法国政府对解决社会融合的问题至今拿不出好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