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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网红”直播违法屡屡发生?法律意识淡薄是主因
2018年06月14日 08:29:16 来源:法制日报 韩丹东 杨雨桐

  一些网红主播何以频频僭越法律红线

  专家称直播行业准入门槛低部分主播法律意识淡薄是主因

  随着当下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成为“网红”是许多人的梦想,当主播的人也越来越多。

  然而,随着网络直播间的竞争越来越大,一些网络主播为了吸引眼球,打着创新的旗号触碰法律红线。

  不久前,1名主播就踩了雷区。今年4月以来,兰某利用某直播平台现场直播捕鸟过程吸引网友关注送礼物,先后捕获各类小鸟四十余只,均属省重点保护或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其实,在网络直播间,类似的情况并非个案。

  “网红”直播违法屡屡发生

  近年来,随着社交平台、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各类“网红”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有些人为了成为“网红”或者为了利益,不惜触碰法律红线。“网红”变“网黑”现象在互联网上已不仅仅是个例。

  2016年11月,某直播平台一男主播因模仿吸毒被警方行政拘留5天。经尿检,这名主播并非真正吸毒。他解释称,是因为看到直播观众少了,脑子一热,拿了一张发票纸做出了模仿吸毒的动作。尽管如此,因在网络直播中连续做出模仿吸毒的动作,带来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这名主播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

  2017年3月,在某直播平台直播的一名女主播为了吸引观众刷礼物,将黄鳝放进下体,在网络上引发热议。2017年5月,浙江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公安部门,对网络直播平台有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黄鳝门”主播被抓获。

  同年5月1日,周某与杨某某、李某3人进入故宫并直播实景画面。当天晚上,3人转至某景区继续直播,谎称现场为故宫院内,并编造女主播夜宿故宫进行网络直播的虚假事实。为了逃避法律责任,3人又自导自演直播所谓的“道歉”,欺骗社会公众。后经调查,此系3名违法人员精心策划并传播的虚假事实,杨某某、李某、周某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同年7月,网络主播高某为提高关注度、增加粉丝量,在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四方村八社的家中,使用手机登录直播平台,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向观看直播的观众编造并传播吉林市7月13日晚的洪水灾害造成一百余人死亡、政府故意屏蔽造成丰满区旺起镇通信中断、救灾物资未全部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的虚假灾情信息。后经查实,该直播共持续19分钟26秒,累计在线观看人数169人。办案机关认为,高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就在高某直播后的第二天,即7月17日,高某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4月,有网友向武汉交警反映称,在某直播平台上,一男子正直播在武汉一道路上违法驾驶摩托车。此事引起武汉交管部门的高度关注。民警调查发现,在直播画面中,主播金某驾驶摩托车没有穿戴任何安全防护装备,在城市道路上时而脱把,时而翘头,时而加速,在滚滚车流中随意穿插行驶,同时还通过弹幕与在线观看的网友互动,根据网友要求表演危险驾驶动作。

  武汉交警结合城市视频监控“天眼”,通过大数据进行轨迹分析,很快就锁定了金某的主要行驶线路,将在网络平台上直播驾驶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耍酷”的金某查获,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法律意识淡薄是主因

  近年来,为了吸引网友眼球,一些网络主播可谓花样百出,其中不少言行触碰法律红线。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分析称,这种现象折射出网络直播行业的一些从业人员唯利是图,为了吸引粉丝眼球、获取高额物质回报,无视法律和道德底线。

  郑宁说:“存在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网络直播行业准入门槛较低,而网络直播平台的审查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又不到位,导致一些网络主播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惩治,在利益驱动下,更多人甘冒风险。”

  在上海律师王艳辉看来,近年来直播行业的发展给了民众更多的网络展示空间,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一些所谓的“网红”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又迷信所谓的“出名要趁早”,为了博取眼球不惜以身试法。而这些“网红”往往又对青少年有着十分大的影响,如果不能及时规范这些违法行为,将给社会带来很大隐患。

  王艳辉告诉记者,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这些涉嫌违法的“网红”道德底线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另外一方面原因是,直播平台目前有大量的资本流入,利益驱动导致乱象丛生;当然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目前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尚不完善,对于其监管还存在空白。

  “这种现象的存在说明民众的价值观、道德观仍需提高,国家也需要及时应对新兴领域的问题制定相应法律来规范‘网红’的行为。”王艳辉说。

  加强普法教育是关键

  “网红”直播内容触碰法律底线,哪些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王艳辉说,首先,“网红”如果触碰法律,那么其应当负直接的法律责任。“至于平台是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认为,平台应当有基本的审查义务,可以参照知识产权领域的‘红旗原则’,即‘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可以免责,否则平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郑宁看来,网络直播违法,网络主播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网络直播隶属于某单位,则其行为会被视为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行为,则其所在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网络直播平台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和管理义务,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郑宁告诉记者,自2016年以来,原文化部、原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出台了针对网络直播的一系列文件和举措:

  2016年7月,原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督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表演者落实责任,违法违规表演者将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

  同年9月,原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

  同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管理规定》,重申了对互联网直播新闻信息服务的资质监管,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此外,强化了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对直播内容加注、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评论、弹幕等互动环节加强实时管理,并具备“及时阻断”的直播技术能力。

  2016年12月,原文化部发布《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并把网络游戏直播纳入监管范围。经营者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健全审核制度,直播实时监管,录播先审后播。

  如此多规定的出台,似乎未能完全遏制“网红”向“网黑”的转变,究竟该如何遏制这种现象?

  王艳辉建议,首先,针对目前的网络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其次,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大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力度;最后,加强网络文明教育,让受众对网络上的不当行为有明确的认知并且能够自发抵制低俗、违法的行为。改善网络环境需要社会各方面协同合作、各司其职,这样才能创建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

  在郑宁看来,一是切实落实信用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主播及平台的信用惩戒力度,使其不敢违法;二是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及回应制度;三是加强对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的法治教育;最后是有关部门强化技术手段,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全程动态监管。

标签:直播;网络;法律红线;法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直播;违法;行业准入门槛;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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