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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冯明光网谈农民专业合作社促农民增收

  浙江在线北京3月4日讯 今日18时,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常委、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冯明光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实录:

  [冯明光]:各位网友大家好,我们今天在这里很高兴和大家聊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大家有问题尽管提,我尽可能回答大家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是我们目前发展现在农业的一个重要的抓手,也是帮助农民致富、增收一个重要的抓手。 [18:01]

  [三鹰战吕布]:这个专业名词是什么?是不是就是以前的农业社? [18:07]

  [冯明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最近这些年形成的以农民为主农业生产和经营组织。它和我们以前的最早的合作社有一点点小关系,但是基本上没有关系。因为我们知道,自从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原有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三队所有的体制已经基本由家庭承包责任制所代替,而且党的政策是长久不变。但是,家庭承包、土地承包以后,曾经在80年代解放生产力,使农民的精神面貌和生活水平都发生很大的变化,在那以后,很多的农民在种好责任田的同时,进城打工、经商,而且很多人还因此发财了,而且他们的收入逐渐以经商务工的收入为主了。

  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很多土地在很多地区出现了“三八”、“六零”部队是他们在农村干活,“三八”是妇女,“六零”就是老年人。在这种情况下,当然我们是属于农业大国,我们农业要想继续发展的话,就需要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就要培育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在农业部门政策引导下,当然也是农民尝试的结果,近些年就出现了,以农民自愿联合组成的一些生产经营的辅助性组织,我们就把它叫做“合作社”,这种合作社统一叫“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几年前还立了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我们简称为《社法》,这法就规定了合作社是什么东西,是什么性质,要干什么。一会我们会再继续聊。 [18:07]

  [忽闪闪]:您曾说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特殊类型的经济组织”,那它特殊在哪里呢? [18:11]

  [冯明光]:首先它是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第二是从实践总结出来就是我们的《社法》,这个法人性质很特殊。法人性质为什么很特殊呢?我们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的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辅助性经济组织。这是什么意思?

  这个合作社要依法登记,就是第四条,要取得法人资格。这些法律从地位上来看,合作社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辅助性经济组织,但是这个法人组织不是《民法通则》里规定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也不是事业法人,也不是社会团体法人,就是说它是特殊的,他是农民的专业合作社法人。这是它的特殊性所在。

  第二特殊性,它是应合作社成员主体是农民,但不一定全是农民,规定80%以上的成员都要是农民。比如说城里帮这个合作社,个别是可以的,但是主体一定是农民。

  第三特殊性,《社法》第34条规定,既然它是一个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可以服务成员,比如说种棉花在一起,种柑橘在一起,种小麦在一起,可以服务于成员,也可以服务于非成员。这是什么意思?就是说,我们在一起种,种出来的东西,如果要拿出去加工,或者拿去经销,和别人发生关系时,就可以服务于非成员。就是这个意思。

  第四特殊性,分配特殊性。就是分配盈余,一起生产,但是盈余部分他们来进行分配,而且也有严格的规定,就是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为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再分配环节中不需要纳税。

  第五特殊性,国家在扶持专业合作社,国家是要给予财政支持的,但是这也是国家扶持资金核算的特殊性,就是说,你既是专业合作社,得到国家的扶持,但是专业合作社对国家扶持的东西不具有完全产权,而且在清产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 [18:12]

  [剔尖2009]:嘉宾,你所谓的农业合作不会是什么经营团队持大股的思路吧。 [18:17]

  [冯明光]:这和持大股没有关系的,《社法》第一条规定,就是说,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他们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辅助性经济组织。比如说,种马铃薯的人在一起切磋种马铃薯的技艺,哪种好,或者为了把规模扩大,比如说拿一个合同,一家人不行,组织起来一起做。组织起来有很多方便,比如说在采购、接受社会服务方面,病虫害防治,肥料等方面都有很多得好处。一起生产起来以后,容易形成统一的品牌,比单独经营的东西容易。

  比如说这两年柑橘卖起来很难,有的柑橘两三毛钱都没有要,但是也有七八元一斤的柑橘你买不到,比如说浙江的宁海有一种蜜桔,紧俏得很,还有徐州的柑橘却很便宜,就是有一些品牌东西便宜,有一些贵重,就是说农民要想自己征收,要想把自己的种植技术经营水平提高,组织起来就是他们的一条出路。

  至于说,为什么跟持大股没有关系,因为《社法》里规定,它是分配,比如说你家里有几亩,三亩、五亩,你们是多少,算清楚,最后到年底分配时是盈余,就是我们究竟得了多少,是亏了还是盈了,就是这样一个东西。

  专业合作社是我们中国这些年改革开放,就是在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一线农民越来越少的情况时出现的一种组织,所以一般的专业合作社经营水平比较高,科技水平也比较高,这样子,大家一起聚集起来比较好。 [18:18]

  [outinto]:嘉宾你说的这个合作社有什么样的实质内容呢?你能列举一个已经实践证明的可行的合作社实例给大家看看吗? [18:20]

  [冯明光]:专业合作社这几年在我们全国各个省,尤其是东南沿海蓬勃发展,我们目前专业合作社在去年9月底,达到21万多家,看起来,发展很快,产业分布广,带动农户很多,就是方方面面粮、棉、油、麻市场都有,可以说无所不包。另外产业分布广,服务内容也很多,形成这样一个新的格局,很好地推进农民方式的转变,也帮助了农民增收。

  你说,有没有什么实例,我认为你不是太了解,实际上我们市场上卖得很多农产品注册的商标,比如说瓜果、茶叶等都是一些组织起来专业合作社干的。浙江温州的林海产的蜜桔就被注册了,就是专业合作社干的,就是组织起来的,还有泰州的西瓜也是合作社干的,后来它越来越大,当地就以种西瓜(不大不小的那种西瓜)为主。这就是合作社的厉害。 [18:20]

  [大荷叶]:嘉宾,合作社是哪个单位负责执行,谁负责经营,谁负责监管? [18:26]

  [冯明光]:目前来讲,《社法》有了以后发展很快,一般我们注册是当地的农业部门。各个地方都有农业部门,比如说县、乡镇和村。实际上这个东西要注册的话很简单,跨村的农民你想生产什么,你愿意组织起来注册就行了,就是说要依法注册。种柑橘、种花生、种蔬菜的我们互相之间联合起来,为了实现我们的好效益,同村、跨村的我们一起来注册了,这就变成了专业合作社。就是说一定要依法注册。

  这时问题就来了,到了注册的时候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法》是以农民为主体,因为是辅助性经济组织,应该是方面农民发展才对,但是注册方面,登记方面没有问题,重要在监管。目前来讲,监管还是农业部门来负责,但是农业部门恰好也不能完全起到监管作用,比如说税务方面、会计制度方面,因为它是一个新的东西新的组织,所以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也是我今天特别想和大家交流和讨论的地方,也是我们希望得到改善,以帮助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发展的地方。我们认为专业合作社的监管最好的部门应该是农业行政部门,而不是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去管就惨了。

  当然这只是一个问题,还涉及到一个问题,根据《社法》的性质,我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制度和一般的企业的法人制度是不一样的,但是现在很惨,农民一般种地是不需要报税的,因为我们现在的农业税已经都免了,但是成立了专业合作社了,你一点不卖就算了,一卖就产生了交易,就要有发票了,在时,工商部门是一点不饶的,完全是按照普通的法人来处理,所以从农业管理部门来讲的话,以农民的性质来讲,很多东西应该免税的时候,这时不免了。但是工商部门你在我这里登记和注册了,你当然要缴税了,包括个人所得税等等。我们觉得方方面面这些因素形成了以后,就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所以说,我们觉得在这些方面急需要改革,也是急需要推进的地方,应该呼吁改革,要按照《社法》体现其本质,体现十七届三中全会给农民的强农惠否的政策,这些都要体现在专营合作社上来,而不单单是个体农户上来。 [18:26]

  [lnwcg的3977号提案]:3977号提案:加快中国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的途径。 [18:32]

  [冯明光]:我们中国的广大农村的城镇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城镇化对农民、对广大的农村资源整合、对发展现在农业生产各方面都是有好处的。但是城镇化如果没有很好地规划,没有很好的产业布局,搞得太快可能就会有其负面的影响,这点在浙江我们已经看得很清楚了。

  你看,很多一些村子空了,应该说这些村子应该自然淘汰了,但是一时还不行,附近就是县城,附近就是城镇那里已经足够大了,就把它弄好就可以了,那也不行,地怎么办呢?就是说,毕竟我们的耕地是很有限的,都要最大限度地加以利用。所以中心城镇化的话,这既是我们未来发展的方向,但是我们觉得,它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及产业布局联系得非常紧密,而且这个东西一定要一起来研究、讨论,决不是说农村,中心城镇化了,没有其他工业了,没有其他业态的布局就放下了,就是说我们搞也有一个布局的问题,比如说设施农业效益很高,土地又少。如果我们是一个中心镇、中心村把它积聚起来,社会生活水平改善了,我们如何来安排,让大家都有工作,大家都来就业,当然这些问题都需要一起考虑,所以中心城镇化不是简单的把房子修到一起大家都住在里面就可以了,还有更重要的事就是安居、乐业就两者是一起的,我想这是我们在考虑城镇化里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18:32]

  [outinto]:嘉宾先生坦率的说,这个新合作社有捆绑夫妻的嫌疑,你认为在这个合作过程中,该如何回避风险,能担保不出现云南孟连的橡胶农和收购公司的冲突吗? [18:37]

  [冯明光]:您所关心的这个问题还是非常有意思的,但是我想,因为这是一种自愿组织,而且《社法》分配可分配的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性质、从《社法》规定的上来看、做法上来看,应该说最大风险就是生产出来的东西卖不卖得出去,组织起来能不能卖出去,独立起来能不能卖出去是一样的。为什么要组织起来?是因为组织起来可以弥补他个人不足的地方,所以到现在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要是在发展,总体的情况是好的,也就是为什么这几年发展这么快。

  至于你说的云南孟连的事件,具体事情不太了解,村民要保护自己的利益是天经地义的。收购是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才能成交。如果是捆绑成交就是强买强卖那不行,恰好说明专业合作而的目的就是大家组织起来,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你挑一担子农产品出去人们说一个价格你就卖掉了,但是大一堆人一起出去就哄骗不了你了。 [18:38]

  [云雨和尚]:所谓的集体农庄,我们这里是这样的,一般都是村干部剥夺了村民的土地种植的权利,然后他们搞个什么项目,骗取国家的产业补助资金。 [18:40]

  [冯明光]:你所问的问题虽然跟今天的主题无关,但是也确实反映在新农村建设中比较突出、而且容易引起社会纠纷和矛盾,而且信访事件比较多的问题。

  我们说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党的一贯政策,长久不变。当然为了发展现在农业生产,让农业更加规模化、集约化,现在政策也鼓励承包地的流转,当然这个“流转”是依法流转,不得改变承包人的性质,我的承包地,我流转给你能种,你种得比我好,我可以给你,但是你要支付我一亩地的租金,要双方愿意的情况下进行。

  显然现在我们基层的村镇在没有这个承包到期之前,因为某些眼前利益采取一些政策上不太允许的措施,把地从农民手中强行弄回来,就是说没到期的责任田就解除承包干别的这是不合法的。 [18:40]

  [余青山]:嘉宾,我觉得成都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方面的经验可以借鉴,他们的作法是给农民每亩每年400元的耕作保证金,让农民让出土地,由其他人来耕种, [18:52]

  [冯明光]:其实成都经验和武汉的经验都是很好的,的确成都是种流转的做法,城乡要统筹土地一定要流转,不流转就是死棋一步。实际上一亩地四百块钱,就是一种流转方式,你不种地,这是我承包来的,你给我了,你给我发四百块钱你肯定比我挣得更多。所以说,这就是土地流转,一才能发生现代农业,二才能资源统筹起来才可能实现发展。

  武汉也有类似的经验,浙江这个方面的经验也很多,各个方面都有好的经验。 [18:52]

  [冯明光]:不知不觉一个小时过去了,在两会期间和各位网友交流是一件很荣幸的事情,我也感觉到现在网民们在网络上提的问题有些是很有深度和思想的,对我也有很大的启发,有些使我感觉有很大的挑战,今天和大家进行交流,我是尽自己作为一个政协委员的义务,有这样一个交流的机会,我感觉非常好,谢谢大家!再见!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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