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我主张设立酒后驾车罪。将醉驾行为从交通肇事罪中移出来,单独创设刑事责任。”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学专家谢勇对此问题,一直在关注和思考。
“我主张设立酒后驾车罪。将醉驾行为从交通肇事罪中移出来,单独创设刑事责任。”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学专家谢勇对此问题,一直在关注和思考。“明知开车不能喝酒、喝酒不能开车,否则可能酿成大祸,仍然执意为之——果然导致惨祸,对这后果,行为人虽不是直接故意,但毫无疑问已构成间接故意。”
“行政部门花了很大力气抓醉驾,但有关案件移交法院后,一些司法判决结果却让人不满意,对醉驾者也无大警醒。”谢勇认为,寄望于公共安全罪来解决醉驾行为的量刑平衡问题,仅仅是一种权衡之计。定罪也要从行为开始。交通肇事罪从犯罪形态看属“结果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不构成犯罪。
酒后驾车行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危害越来越大,酒后驾车几近于向人群胡乱发射的子弹,仍然用“过失”来评价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依结果来判定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属性,明显已不能满足社会正义的要求。在这里对社会构成危害的是酒后驾车行为本身,而对于这一行为,当事人是故意而为之,是典型故意犯罪。故意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立法者在创设刑事责任时,应当按照故意犯罪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不同等级的刑罚,上限至死刑。“当然鉴于酒后驾车行为情形千差万别,后果也很不相同,可规定,酒后驾车行为情节恶劣(包括行为表现及其后果)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