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注》2010年3月8日完成台本
——选举法修订 同票同权 透明选举
2010年,“两会”传递新的信息,力度、节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世界关注中国发展。积极还是适度宽松?快速还是平稳较快?未来中国确定了怎样的目标?高端嘉宾权威解读中国焦点。3月3日到3月14日,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今日关注》推出“两会”特别节目——中国焦点2010,敬请收看。
主持人(王世林):
大家好,欢迎收看《今日关注》两会特别节目——中国焦点2010。
那么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的众多议程中,有一项是非例行议程,那就是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这也是今年“两会”热点中的热点。那么今天上午大会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会后各代表团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那么这次《选举法》修订究竟有哪些内容?这次修订究竟对中国公民更好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何推动?对于中国的民主进程来说又意味着什么?
就这些话题,今天我们演播室请两位权威的专家为我们来作解读,我来介绍一下。两位权威的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先生。您好陈主任。
陈斯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大家好。
主持人:
还有一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所长李林先生,您好李所长。
李林(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
主持人好。
主持人:
欢迎两位到演播室来一会儿给我们解读相关的内容。
在今天上午,王兆国副委员长就《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做了说明,我们的记者也在现场做了一些采访,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报道。
(播放短片)
解说:
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其中关于人大代表选举中将取消城乡差别,首次实现同票同权的规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
我是来自农村的代表,如果比例调高了,我们农民也能当人大代表,也能走进人民大会堂,我们真的很高兴了。
曹家福(全国人大代表):
我认为这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把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调整一个比例,是我国《选举法》的一大进步,充分证明我们农民也可以在参加民主政治选举的平台上。
解说:
杨明和肖燕是一对来自云南省的昆明市六甲乡福保村的夫妻,丈夫是人大代表,妻子是政协委员。杨明说他从1987年开始担任基层人大代表,到今天正式经历了农村和城市代表比例从8:1到1:1的过程。
杨明(全国人大代表):
在基层,一开会的时候,大家就讨论说这农村代表太少了,这农民代表太少了。那么这次国家《选举法》修改,我感到非常满意,因为它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这样有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
解说:
对于有人担心农村人口文化程度偏低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梁彗星则认为,现在不能再拿过去的眼光看待农村和农民,相关问题配套的代表法律也会予以解决。
梁彗星(全国人大代表):
我们选举之前,要向我们的选民宣传法律的知识,怎么行使权力,行使投票权、监督权。我们不是有选举委员会,我们也有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我们应该有专门的环节对这些候选人、选民对他们进行宣传。
解说:
对于这种质疑,来自村里的政协委员肖燕说,村里也在积极开办大专班,培养了很多合格的村官。
肖燕(全国政协委员):
我们老百姓一句话叫做“要富口袋得先富脑袋”。我们觉得对于农民的培养,还得要从思想上来给他们进行培养,来提高他们的素质,然后融入到大都市,能为咱们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来做贡献。
记者(张舒扬):
《选举法》从制订到今天一共经历了4次修改,将全国人大代表在农村和城市中的比例由8:1调到了1:1。代表和委员纷纷认为,这一改变将极大增强农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也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主持人:
好,在了解了相关的一些情况以后,回到演播室,听一听两位权威嘉宾的一些看法。
陈主任我们知道,就是每年的人代会都是有一个规定的议程的,但是,也有一些非例行的议程,比如说2007年的时候,那是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时候审议了《物权法》。
陈斯喜:
对。
主持人:
今年又要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那么什么样的法律草案要在全国人大全体会议的时候进行审议?
陈斯喜:
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宪法》的规定,我们把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就是一些起支架性的法律,这些法律按照《宪法》的规定,必须要由全国人大来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它可以制订一般的法律,对基本法律如果是部分修改,它也可以进行修改,但是如果它对一些重要的修改,特别是涉及基本法律一些基本原则的修改,那么它就没有权力了,那么它可以进行审议,但最后要提请到全国人大去审议通过。
主持人:
李所长,按这个意思来讲,是不是意味着今年这个《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修订和通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
李林:
对。因为《选举法》是属于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最基本的法律,也可以说是中国公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最根本的法律保障。所以提到全国人大来审议应该是合适的和必要的。
主持人:
关于今年《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媒体非常关注,其实大家也都非常地关心,为什么?这跟人人都有关系,尤其是跟广大的农村、农民有关系。
陈斯喜:
对。
主持人:
我注意到很多报道中,大家引用最多的一个词就是,今年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最重要的一个亮点就是城乡同比例的选举权。
陈斯喜:
对。
主持人:
但是也有人提出疑问了,说如果这样的话,未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不是有一多半,甚至一半都是农民代表呢?
陈斯喜:
这个担心是不必要的,我们这次讲城乡同比例选举,指的是在代表名额分配的时候,不区分城市人口还是农村人口,都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分配。那么分配到各个选区,或者各选举单位以后,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在选举的时候还是要考虑到各个方面,要使各个方面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来参加人大。这样它选举的时候,农村选区它不一定只选农民当代表,农业人口比较多的省市,它也不一定主要选农民代表,它还是要照顾到方方面面。所以城乡同比例跟代表结构它有一定的联系。当然同比例以后,会适当地增加一些来自于农村的代表,但是它不是一个完全对等的关系。
主持人:
您刚才讲到分两个选区是吧?
陈斯喜:
两个选区。
主持人:
一个是城镇选区。
陈斯喜:
对。
主持人:
一个是农村选区。
陈斯喜:
农村选区,对。
主持人:
但是在农村选区里面也并不是说只能选农民,对吧?
陈斯喜:
对。
主持人:
因为在农村选区里面可能还有很多其它的一些职业或者是行业等等。
陈斯喜:
对。
李林:
包括干部、教师、企业家等等。
主持人:
对。
李林:
所以选区是选取,但是选区选出什么样的人来,可能还是要看最后的选民的选择和一些制度安排和政策的规定。
主持人:
对。李所长原来我们的这个比例是多少?
李林:
最早是8:1,然后调整到5:1、4:1,然后这一次是1:1。
主持人:
在这之前是4:1?
李林:
对。
主持人:
4:1是什么意思?4是什么意思?1是什么意思?
李林:
基本上应该说是在农村人口当中,4应该是……
陈斯喜:
是这样的,4:1是指农村人口要选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以城镇为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它的比例关系是4:1。比如说城市人口如果1000人可以选一名代表的话,那么你在农村这个人口选出的代表,要4000人才能选一名代表,是这么一个比例关系。
主持人:
对,现在就是城乡同比例了。
陈斯喜:
对。
主持人:
在城镇1000人选一个代表。
陈斯喜:
对,农村也一样。
主持人:
那么将来,农村也是1000人选一个代表了。这样的一个修正案的草案通过之后,对中国的民主政治来说意义在哪里?
李林:
我想意义是很大的,一方面它可以调动最广泛的民众参与中国的民主政治,特别是农村广大的农民,关心政治、参与政治,行使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另外一方面,可以夯实我们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因为我们知道选举是纵向民主的起点,纵向民主在选举的过程当中,如果它越公平、越充分、越合理,那么这个制度的基础就越好。所以我想它从基础上、从起点上,对于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优越性的充分发挥是有积极作用和意义的。
陈斯喜:
我想补充一点,这个确实是这样的。城乡同比例以后,对调动选民参选积极性有很大的好处,所以它是我国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所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
另外一个重要意义,实际上也是我们国家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一个重要基础。因为城乡二元结构反映在方方面面,过去我们更多的可能关注到户籍的二元结构、教育的二元结构、经济发展的二元结构。其实在我们民主政治发展方面,过去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它实际上也是一种二元结构。那么这一次城乡同比例,在这方面也是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李林:
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讲,我想城乡同比例对于农村选民,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的保障和实现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它是落实我们《宪法》人权路线基本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
刚才陈主任提到了二元结构的问题,实际上这是逐渐地要改变二元结构的一个很重要的一个步骤。
陈斯喜:
对。
主持人:
说到二元结构我们知道,中国现在比如说有农民工这个问题。
陈斯喜:
对。
主持人:
有流动人口的问题,比如像东莞这样的城市,它可能有80%的人户籍不在这儿,那未来城乡同比例选举了,那么他们到底是在哪儿投票呢,是在这个居住、工作的地方投票呢?还是说还要回到户籍地投票呢?
陈斯喜:
按照我们现在的《选举法》规定,对这一部分人的选举有三个选择,第一个选择,他可以回到原户籍地去参加选举,因为他是那里的最初的选民,这是一个选择。
另外一个选择,他如果不能回去,他可以采取委托投票的办法,委托选区选民代他投票。那么在这个方面,这次《选举法》也有所改进,特别的规定,要求受委托的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进行投票。
第三个就是你既不想回去,或者回去有困难,又不想委托。
主持人:
不想委托人。
陈斯喜:
那么你可以参加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举。但是参加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选举的,你要在原户籍地的选举委员会去开出一个选民资格证明,选举委员会证明你是具备选民资格的,这样你拿到这个证明,可以到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地方去进行选民登记,参加这个地方的选举。
主持人:
未来修订完了以后的《选举法》是会作出这样的规定的?
李林:
这是现行《选举法》,修改之前的《选举法》。
主持人:
那修改以后的呢?
李林:
这一次是对流动人口的投票问题、选举问题没有作具体的规定。
主持人:
就还是按原来《选举法》里面的规定。
李林:
对。还是按原来这个,因为就是说现在条件还不具备,王兆国副委员长在解释当中讲到了,条件还不具备,可能要等到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到位,城镇化进一步推进,我们在实践当中关于这一次城乡同比例选举的操作和实施程序进一步完善以后,可能来解决这一部分流动人口的投票和选举问题会更有力、更成熟一些。
陈斯喜:
因为流动人口选举,大家也很关注。刚才我是讲了,我们从制度安排上有三个选择,但这三个选择在实际操作起来的时候,确实有时候比较困难,所以许多农民工或者其他的流动人口就放弃了行使这个权利。所以这次修改很多方面提出来,要在这方面有所进一步的改进,但是刚才讲了,解决这个问题它涉及到我们的户籍制度,还涉及到我们选民登记制度。我们选民登记制度规定是要选民去登记,但实际上我们都是选举委员会去登记选民,而不是选民主动去登记。那么你选举委员会去登记选民,你不在这个原来户籍地,它就很难找到他,所以有这些困难。那么他开选民资格证明,有时候也比较困难,所以要求改进,但是这改进又涉及到一系列的制度的完善,所以这一次条件还不太成熟。
主持人: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注意到在“两会”正式召开之前,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之前,大家都已经开始热议这个问题了。因为关于这个《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的问题,很多人都非常关注。为什么关注呢?实际上这里面涉及到就是很重要的一个改变吧,就是跟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有关系。
说到这个问题,大家也在议论,我注意到李肇星发言人在记者会上他曾经这么说过,他说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在当时,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大家比较关心,1953年的时候,最早的时候,那个时候它的合理性在哪儿?
陈斯喜:
这个问题,因为当时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这样一个城乡不同比例的规定,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因为从我们国家的国体来讲,我们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主导地位,那么工人阶级主要是集中在城市。但是我们当时城市人口在整个全国的人口当中所占的比例很低,只有百分之十三点几,所以如果完全按照同比例,可能工人代表就会偏少,所以作了这么一个不同的规定。那么农民相对来讲,确实当时经济也不太发达,接受的教育程度也比较低一点,所以如果是过多的农民代表,确实对这个人大制度作用的发挥可能有一点影响,所以当时这个规定是适应这个需要的。另外,代表大会也要有广泛性,对吧?
主持人:
对,实际上在当时特定的背景下形成的。
陈斯喜:
对。带有广泛性。
主持人:
那么李所长您看,从8:1、4:1、5:1,到现在1:1一步到位了。
李林:
对。
主持人:
为什么现在这样的一个,我们这个一步到位,1:1城乡比例,这个背景提供了一个什么样的基础,为什么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实现城乡同比例?
李林:
我认为有好几个因素决定了我们能够城乡同比例的行使选举权。一个就是最重要的城乡的人口比例结构现在 发生巨大的变化。
主持人:
对。
李林:
基本上是46%、54%这样一个接近对半开,我想还有就是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健全,民主政治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参加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民主建设过程当中,越来越成熟,越来越会行使这样一个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主持人:
从目前的背景上来看,提供了这样的一个条件,这样一个基础,可以一步到位了。
李林:
对。
主持人:
那么除了我们大家关注的城乡同比例,这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还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陈斯喜:
除了选举权实行城乡同比例以外,我们在加强代表的广泛性、选举的竞争性以及选举的公平性方面也有许多改进。选举权城乡同比例实际上反映的是选举的平等性;在广泛性方面,这一次特别强调,就是各级人大代表都要有广泛性,尤其是提出来要有适当数量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代表;在竞争性方面,这一次特别强调,选举委员会要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情况,回答选民问题;在公正性方面,这一次特别的规定,要增加设立秘密写票处等等;还有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等,来保证选举的公正进行。
李林:
这次平等性不仅是城乡同比例的一个选举,同时还有地区平等,还有民族平等,应该把三大平等结合起来完整地来理解我们这次《选举法》修改的平等性原则。包括竞争性原则,那么竞争性原则其实过去我们候选人和代表是“可以见面”,这一次改为“应当见面”。那么在见面过程当中,首先候选人之间他有各种各样的一些竞争,你要把自己的各种素质、能力,一些想法、意见等等展示给选民,选民在听取他们的介绍和全面了解他们的过程当中做出自己的选择。所以这种竞争性我觉得是进一步展开和深化了我们民主政治的内容。
主持人:
接下来还有哪些方面的改进吗?
陈斯喜:
应该说这次修改是一个比较大的修改,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但是也不是说通过这次修改就一蹴而就,以后就不需要再发展、再改进了,应该说还有其它一些方面的,还需要继续地改进。特别是在选举程序方面怎么进一步地细化,这个是很重要的。
主持人:
好。今天就全国人大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这个话题,我们请两位嘉宾为我们作了深入的解读,感谢你们到演播室参与我们的节目,谢谢你们。
陈斯喜:
谢谢。
李林:
好,谢谢。
主持人:
观众朋友,今天的《中国焦点2010》就到这里结束了,感谢您的收看,明天的同一时间我们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