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8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布三个深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配套文件,明确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两类公务员在招聘、培训、交流、晋升和薪酬待遇等方面的管理细则。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将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如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将降低1个职级任职。
这三个配套文件分别是《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三个文件自2010年2月12日起实施,试行期5年。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划分为7个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采用公开招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级任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薪级的调整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年在其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1个薪级;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不晋升薪级。
《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一般应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级任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薪级调整与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年在本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1个薪级;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不晋升薪级。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限额内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一办法规定,有四类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即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规定,聘期内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解除聘任合同。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况还包括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等多种情况。
聘任制公务员工资的结构、标准及调整按其所在职位类别的有关规定执行。聘任制公务员实行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