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要努力改变检察机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必须制定统一的国家法律监督法。”陈云龙代表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大声疾呼。
陈云龙代表说,这些年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上有关法律监督概念缺位,法律监督权设定薄弱,手段不足,现有法律规定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体系散乱、规定零散”。现行立法未授予检察机关充分的知情权和调查权,检察机关知情权和调查权的缺乏、纠问权的模糊和追查权的薄弱,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等过程的法律监督需求远远不相适应。实践中,检察机关不仅无法全面、及时掌握违法情况,而且即使发现违法线索,也无法及时有效进行调查处理。仅仅修改三大诉讼法无法解决现行法律监督立法体系散乱的结构性问题,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监督的实际需要。
陈云龙代表说,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社会内部矛盾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群体性事件呈现多发态势。新的形势下,应当更加重视探索完善社会治理的结构和方式,高度重视司法公正的特殊意义,努力将执法活动纳入依法、规范的渠道,加强对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要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国家法律监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