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界人士和国土资源部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煤矿转让主要包括实物资产与无形资产两部分内容,实物资产主要是指地上地下建筑、设备等,无形资产主要是指采矿权。事实上,在煤矿的财产结构中,采矿权是重中之重,通常占总转让价格的百分之八九十,因此煤矿的转让实际上主要是采矿权的转让。
有关专家指出,就“东梁煤矿”而言,如果此次转让包括了采矿权,那转让价格就严重背离了煤矿价值,涉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而如果没有涉及采矿权的转让,那么,这次交易就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属无效交易。
记者调查发现,在“东梁煤矿”转让过程中,采矿权的转让价款完全没有被提及。
目前,为应对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政策,“东梁煤矿”正在筹划出售。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其出售价格相对于两年前的买入价,可能是一个天价。“两年时间,两次转让,富翁可能就此诞生。”一位知情人说。
尚未挂牌出售 转让结果已出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转让价格,“东梁煤矿”转让过程中还疑点丛生,令人费解:
——煤矿还未挂牌出售,转让的结果就已出来。2007年12月15日,“东梁煤矿”作出了《朔州市平鲁区东梁煤矿改制方案》。其中最后一段写道:“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在省级经济类报刊公开披露了产权转让信息,在公告期内只有徐海福同志一人参加竞买。最后以人民币10000元转让价格成交,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已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并上缴财政。”然而,事实上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告的时间是2008年1月31日,《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是3月4日。这份《改制方案》居然能将几个月后将要发生的事情,如竞买者、价格等等预料得分毫不差!
——企业改制方案还没作出,政府同意该方案的批复就提前2个月作出。《改制方案》的作出日期是2007年12月15日,而早在2007年10月16日《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朔州市平鲁区东梁煤矿企业改制的批复及资产确认的通知》中,已对两个月后作出的方案进行了批复:“你局呈报的《朔州市平鲁区东梁煤矿企业改制方案》区政府经研究批复如下……”
——两份文号相同的批复文件,关键内容却有差异。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东梁煤矿”转让成功后的批复文件居然有两份,名称完全相同,落款时间也一样。但认真研究却发现其关键内容存在不同。一份写着:“针对该矿实际情况……出售给受让方徐海福同志。”另一份写着:“针对朔州市平鲁区东梁煤矿资产转让既成事实的实际情况……出售给受让方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另外,东梁煤矿产权转让合同也有两个版本。一份的受让方是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另一份的受让方则是徐海福个人,且两份合同的具体内容、格式都不相同。
对于这起产权转让事件中的种种蹊跷,记者多次试图联系平鲁区相关领导以求真相,但他们都以种种理由不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