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由网帖曝光的据说是“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的讲话稿引起热烈争论。后经新闻晨报追踪,此稿是10月16日一次“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的内部会议上的讲话稿。
讲话内容的核心,被网友总结为“双起维权”:即当报纸歪曲事实攻击重庆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提及民警个人造成后果的,民警起诉,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
这一针对舆论监督的强硬言论,引起争议是在意料之中。目前局长本人还未证实这篇讲话的真实性,不过,这倒也不影响人们讨论警察与媒体间的关系。
警察与媒体,既有舆论监督的主客体关系,又有共同维护社会正义的交集关系。在这个强硬的“双起维权”观点中,还是有部分正义性,即关于民警个人的部分。平和的看,警察也是公民,作为公民个体,警察如遇虚假报道扰乱自己生活,有权起诉维权。但是,这一正义性的前提,仅限于警察的公民身份,而不是警察职业身份。警察必须保证不能以职务权力干涉司法公正。
其他部分的正义性,则有待商榷。
当然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仍没有新闻立法,如何界定不实报道,不实报道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律并不明确。正是法律的不健全,使得现实中有很多操作的不当。在媒体与警方打交道过程中,既有虚假报道之例,也有警方滥用公权拘留记者和作家之例。
假如媒体真有不实报道,一般会造成两种影响,一种是虚假传言引起社会恐慌,这种影响大约可套“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罪”之类罪名,比如几年前轰动一时的“纸馅包子案”。另一种影响针对报道对象,造成报道对象声誉和经济上的损失。这类影响最常见的是套“诽谤罪”。
就重庆公安局的“双起维权说”而言,从道理上说,警方遇到了不实报道,不动用公权力,而利用法律公器来维权,这比很多地方“千里追凶”抓捕言论发表者,已经不知道要进步和冷静多少。但是,这种“起诉维权”仍不具备正义性。在世界范围内,也不是所有地方都有新闻法,但很多地方都认同一条,即政府有接受舆论监督的义务,没有名誉权,不能告记者。即假如出现不实报道,作为机构的政府可以申辩,但不能起诉。所以政府也不可能成为“诽谤”对象。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作为一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安部门,恐怕也只能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