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权力戴上“紧箍咒”
——十六大以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工作综述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对权力的科学配置与对干部的有效监督结合起来,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结合起来,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权力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透明,给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戴上了“紧箍咒”。
党内监督工作走向制度化
2004年,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开始规范化、制度化,对从根本上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做好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
十六大以来,党内监督工作在实践中拓展深化,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2007年11月至2012年4月,全国共进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917.6万多人次,诫勉谈话24.5万多人次,函询15.2万多人次,任前廉政谈话200.3万多人次,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127.8万多人次。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发挥。十七大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共制定监督方面制度425项,进行廉政谈话1.2万人次,对1225个驻在部门直属单位进行了巡视,发现纠正问题3467个,派驻机构查办案件数量和质量也大幅提高。截至2011年底,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平均覆盖率达97.37%。
巡视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2009年11月,党中央作出了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23次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年度和阶段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党组)认真贯彻中央要求,成立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巡视工作的领导。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中央巡视组工作规则(试行)》、《关于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等4个法规文件和有关配套制度;各省(区、市)和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巡视机构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多项具体制度规定。目前,初步形成了以条例为核心、4个法规文件为框架、有关制度规定相互衔接协调的巡视工作制度体系,为巡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全国巡视工作初步建立起以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工作为主线,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对所属单位的巡视工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全国性巡视监督网络。有力促进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发现并推动解决了一些地区和单位存在的经济结构性矛盾突出、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混乱、环境污染严重,以及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有力促进了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问责工作体制机制逐步健全
2012年4月,“问题胶囊”事件曝光以后,在国务院应对铬超标药用胶囊问题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部署下,监察部督促浙江、河南、四川、重庆、江西、河北等6省(市)监察厅(局)对铬超标药用胶囊问题进行了责任追究,共计76名责任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处理和诫勉谈话,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
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十七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严格责任追究。问责工作在探索中发展,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把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领导作为深入推进问责工作的重要保证。有的把问责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政务公开、政府绩效管理等领导小组或干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政府自身建设联席会议等领导机构的职责,有的设立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部署问责工作。2008年,云南省在省纪委监察厅成立云南省问责办公室,负责全省问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问责事项的调查核实,这是全国成立的首家专门的问责工作机构。
一些地区和部门结合政府绩效管理加强问责,把问责作为绩效评估结果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北京市在行政机关“三效一创”绩效管理中,实行“百分制+问责制”,严格绩效问责。许多地区和部门将问责与行政(效能)投诉紧密结合,通过受理行政(效能)投诉拓宽问责渠道,在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中充分发挥问责的作用。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了行政(效能)投诉部门。
一些地方和部门把解决征地拆迁、住房保障、土地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突出问题,作为落实问责制的着力点,加大问责力度。十七大以来,全国共查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1480个,责任追究509人。监察部直接参加调查35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已办结33起,共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2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6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