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见本报7月11日五至七版)后,截至7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群众意见6515条。
那么,老百姓普遍关注哪些问题呢?对一些存在分歧的条款,他们又持什么样的观点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对收到的意见进行了分析,并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
征收、征用:应明确“公共利益”、“妥善安置”等含义
国家征收、征用直接涉及到公民权益,为社会高度关注。许多群众在意见中认为,目前草案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比,已有很大进步。
但有人认为,草案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含义,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人建议,应增加相应规定,以保证被征收、征用人得到安置的条件不低于安置前,同时明确政府在拆迁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住宅用地使用权:70年期限是否过短
草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可否续期的问题作出的规定,许多群众表示赞成。
关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不少群众认为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及提高房屋建筑水准。
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完全禁止还是有限放开
物权法草案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转让。有关此规定的看法依然分歧严重。
有人主张,应当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转让物权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法律不应当进行限制;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有利于加强城乡经济交流,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此外,还有人表示,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作限制性规定,但不要禁止。
交还遗失物:是否应获报酬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草案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从开始就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
有人认为,草案规定拾得者几乎没有权利,只有义务,这是不公平的。法律要考虑人性,对拾得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也有许多人认为,如果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从公共道德的角度讲,法律更应提倡拾金不昧。
集体所有权有待明确;空域、空间应为国家所有
有人认为,草案中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不够清晰。建议草案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范围进行细化,明确什么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由谁代表集体行使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
此外,还有人建议草案应将空域、空间列入国家所有的范畴。领空是一个国家的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建筑物顶部以上部分的空间归属问题,因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界定,纠纷矛盾较多,应以法律形式明确所有权。
应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防止乱收费
有关不动产登记的问题一直是物权法审议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多数群众在意见中赞成草案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鉴于实践中对登记机关的职责没有界定清楚而造成很多纠纷这一问题,有人建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交由公证机构进行实质审查,以确保其真实、合法;由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审查,这可以极大地节约行政成本。
有人建议,草案应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或者规定不动产登记费的上限,杜绝登记中的乱收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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