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在山西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如果有候选人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这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最新表决通过的《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的相关规定。
与此相关的规定还包括: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竞选人、其他人员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取选票,或者贿赂选举工作人员,影响选举结果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贿选使用的金钱、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村集体所有;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宣布其当选无效。
山西省民政厅厅长郭有勤在省人大就这一立法所做的说明中谈道,“贿选”或带有贿选性质的行为,在全国各地都有,山西省也存在。他说,村民在这方面的上访也较多,但是对“贿选”问题,一直没有一个可操作的处理办法,特别是在侦查取证和认定方面。有鉴于此,为了尽量在选举前制止这种行为,出现了又可以处理,在反复调研论证、征求上级部门和基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以上规定。
记者了解到,在山西省已举行过的第四、五、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虽总体情况良好,但仍存在一些违法乱纪现象,贿选问题尤为突出。其中比较有名的,曾轰动全国的当属发生在该省河津市老窑头村的贿选案。2003年4月份,在该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该村两位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史明泽、王玉峰,为了争夺村委会主任的位子,分别许诺给村民发钱,结果王玉峰给了每位村民1800元共花去194万元,如愿当上了村委会主任。而两位副主任候选人也分别向村民发放14.55万元后顺利当选。其结果是引发了一次关于“贿选”的大讨论。
当时,王玉峰在回答各方面的质疑时,认为这不是贿选:“我认为这不是贿选,一切都是按程序依照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西省、河津市有关选举规定进行的,程序是合法的、正当的。每个村民都得到了实惠,可以说是我们老窑头村的一大历史进步。”山西省人大最新通过的选举办法,无疑是对这一选举结果的否定。
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所长李凡,近年来一直关注中国基层选举,他对山西省关于“贿选”的这一界定表示肯定。他说,据他所知,在省市自治区这一层级,山西省的立法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具有了初步的可操作性。
记者注意到,此前,浙江省金华市下属的某市规定,即便送一包香烟也是贿选。但是即便如此,金华市民政局副局长吴卫平认为,还是存在“认定难、取证难、处理难”的问题。他还谈道,选举中一些拉票手法更隐蔽了,如利用“第三方”拉票助选,选前许诺,选后私下兑现等。
李凡认为,山西这一规定还存在局限性,就是对付贿选依然采取了“一经查出,当选无效,接着重选”的办法。他说,这没有威慑力,不足以阻止“贿选”的形成,除非用法律来严惩贿选者。
记者注意到,山西省的选举办法允许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选举前发表竞选演讲,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在竞选演讲时可以对选民作出承诺,但应当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明确承诺的兑现期限和不能兑现的处理办法。而且承诺的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对承诺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但是,发生在山西省河津市老窑头村的案子,当时的候选人也不是选举中派发现金,而是以承诺的方式表达,选后兑现的方式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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