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扩大土地供应量办法来降低房价是否可行
1.增加土地供应量以降低房价合理不合情
从供求理论上来看,并不能说完全不可能。因为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价格可能会下降。但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特别是我国城市土地资源十分稀缺,所以采用扩大土地供应量的办法来降低房价是很困难的。而且这种方式的代价太高,不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试想,如果要在北京的郊区再造一个CBD或中关村,或在上海郊区再造一个南京路或浦东陆家咀,其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的费用都将是一个天文数字,实际上这样做既缺乏依据也不可行。这就是房地产业“区位”的特殊意义。
2.增加土地供应量也不一定能达到降低房价的目的
虽然目前土地使用制度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成果来之不易,我们应该巩固和发展这些成果。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最主要的成果是建立了市场机制,土地价格正逐步趋向由市场决定。如果我们一味地增加土地供应量试图通过低地价换取低房价,这种方式既缺乏可靠依据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早就说过:“地主降低地租并不能降低谷物的价格,只是将部分应该归自己所有的地租让渡给了雇农而已。”虽然,这句话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说的。但如果我们只是换个角度,但仿照这一论断,就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论断:当我们政府大量增加土地供给,降低地价,也并不能降低房屋的价格,只是将应该归政府所有的地租让渡给了房地产开发商而已。由此可见,增加供给,降低地价,不一定就能降低房价。政府和消费者都得不到好处,反而好处让给了房地产开发商,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
3.增加土地供应量以降低房价,还会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价起着调节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合理的地价决定土地在一定环境下的最佳利用。然而人为地加大土地供应量,一时可能降低房价,但从长远和整体来看,会造成许多弊端:一是城市土地总量是有限的,可供建房的数量更有限,超过这个限度就无地可供了。二是增加土地供给如同压低地价一样,不利于节约土地,容易诱发土地投机,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三是土地供给要受经济因素、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制约,敞开供地既不可能,也未必能达到降低房价的目的。四是不断增加供地,降低地价房价本身并不是一件好事。它将限制人们入市的信心,不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四)土地招标拍卖不会抬高房价,只会合理调低开发商过高的利润
1.住房价格主要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并不是由成本决定
在房地产整体运行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通过市场调查,预先估算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市场价格,从而计算开发成本和预期利润,最终决定还有多少钱来买地进行项目开发。为此,我们可以找出其中内部作用线,即:
实时市场住宅价格→新开发住宅成本和预期利润→地价→土地出让量。
这说明,市场可接受的房价高,才会引起地价高。柴强对房地产价格与开发成本关系有一段论述:“正是因为房地产价格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不是始终成正比,才出现了赚钱与赔钱的问题。如果房地产价格始终是由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决定的,海南、北海的房地产市场和开发商就不会有1993年房地产热过后的‘悲惨局面’。”因此,开发企业在购买开发项目用地时,首先会进行周密的市场调查,预期项目建成后的售价,而不是根据开发成本预期售价。
2001年在北京市三次土地招标时充分体现了上述原理的科学性。第一次崇外几宗地流拍,是因为开发商预期的住宅售价低于其开发成本加最低期望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们是决不会举牌投标。因为他们知道,市场价格不是任何人主观决定的。相反,2002年北京广渠门外和大兴西红门土地招标成功,原因是中标企业经过测算,能够获利才投标书;并非某些人说是外地开发商计算有误,盲目投标的结果。标书的价格差异主要是开发商对预期利润期望值的差异,这也是招标拍卖的公平、科学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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