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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审结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原党委书记朱福忠犯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朱福忠被依法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4年1月期间,朱福忠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钱财;采用虚假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单位公款;挪用公款用于归还个人贷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成都中院一审认为,案发后,朱福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朱福忠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除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外,还如实供述了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朱福忠虽有立功和如实供述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表现,但鉴于朱福忠大肆索贿,索要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且索要的大部分资金是在同安镇承接工程的公司企业应得的工程款,此外还大量侵吞和挪用公款,所获取的赃款均用于其个人炒股、集资和供他人开支等,而且大量赃款未追回,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制度,严重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不予从轻处罚。据此,成都中院一审以被告人朱福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死刑。宣判后,朱福忠不服,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朱福忠作为成都市龙泉驿区区委常委、同安镇党委书记以及镇办企业――阳光城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553.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朱福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假手段,非法占有单位公款57万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5.0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贷款,超过三个月未还,而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朱福忠案发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其还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但鉴于朱福忠大肆索贿,索要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大部分赃款未追回,情节特别严重,不予从轻处罚。据此,四川省高院作出如下判决:朱福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本案现正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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