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大批有就业能力的人员长期游离于社会正常生产生活之外,既是对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又有可能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低保”懒汉、“低保”富翁、生活困难却不能纳入低保……近年来,随着低保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
有劳动能力的人却好逸恶劳、坐享其成,为了骗得“低保”欺上瞒下,这类事件时有发生。
核实难是“骗保”重要原因
“低保”被称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线”。目前,我国所有城镇以及部分农村地区都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镇,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有力地保障了“三无”对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社会低收入群体的生活。
2005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155元,比上年增加3元。共有2232.8万城镇居民、997万户家庭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在职人员112.5万人,下岗人员432.1万人,退休人员60.2万人,失业人员401.1万人,均比去年同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然而,从我国各地的情况来看,现行的低保制度在实践中尚需完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实施的办法和步骤。虽然目前各地出台了实施办法或细则,但却存在一个普遍问题:难以准确掌握低保申请家庭的真实情况。
专家指出,家庭收入核实难是导致“低保懒汉”和“骗保”等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城市低保对象的界定以家庭收入为标准,但由于劳动者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多元化,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家庭隐性收入难以完全核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目前还没有科学的办法或细则可供遵循,只能通过个人申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等方法来核定。
记者了解到,有的地方把“低保”申请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拆迁安置费、“农转非”占地补偿费等也作为实际收入,使一部分家庭困难人群被排除在低保之外。部分低保家庭存在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的困境,而一些缺少就业能力的老弱病残家庭无法通过就业实现解困,存在“进低保难,出低保更难”的困境。
有些地方的“低保”执行没有和促进就业结合起来,却把工作重点放在了“严控”享受“低保”人员的资格上。例如,有的地方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一刀切”,规定享受“低保”的人员不能饲养宠物,不能用手机等。
为了降低行政成本,低保制度从一开始就将核实家庭收入的重任交给社区居委会。由于居委会承担任务过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经费有限,于是在部分地区就出现了优亲厚友、家庭收入核实不准、工作不细致等现象。
“低保新政”开始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经济学家莫荣认为,要结合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在对困难群体进行救助的同时,更多地采取促进其就业的办法。在“低保”政策中,应该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之外再增加一个层次的救助办法,对积极就业的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例如,享受“低保”的特困人员哪怕参加临时性的工作,在他们获取的工资之外,每一小时工作政府另外补贴1元。
北京市人大代表毛铮铮说,在任何发达国家,“低保”都不是无条件的社会福利,吃低保也不是隐私。建议将目前实行的户籍属地化管理改为居住地管理,便于有关部门和周围群众监督。同时建立低保听证制度,初审通过的低保申请人,必须参加社区听证会,陈述自己的困难状况。应赋予低保审查部门对低保申请户的银行账户进行审查或委托审查的权利。可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将目前发放现金的方式改为以发放生活必需品为主,现金为辅。
针对“富翁低保户”现象,民政部门已开始在规范家庭收入的核算方法、完善家庭支出的调查方法等方面采取措施,确保纳入“低保”的家庭准确无误。同时,还努力探索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对有残疾、年老、重病等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低保家庭,予以重点照顾;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单亲家庭、鳏寡孤独者、体弱多病者、怀孕期妇女、学龄儿童等给予适当照顾;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则加强与失业保险和再就业的衔接,采取“低保渐退”等办法,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激励和促进其劳动自救。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城市处官员日前告诉记者,北京、上海、辽宁、陕西、青海等省(市)已实施了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和“救助渐退”政策,低保听证、社区评议、公示上墙等办法已经在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多个社区进行了实践。截至目前,北京市已经对7万多名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停发了粮油帮困金,鼓励适龄劳动者再就业。同时已为近6万“三无”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残人等特殊困难人员按当年低保标准的10%上浮了救助标准。